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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9
发文单位:
昆山市人民政府
摘要: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昆山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 》业经市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 印发给 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适用于昆山市区及各区镇(含昆山开发区、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各镇)的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出租车接驳站、扬招点等设施的运营企业、建设单位、广告主体及市政工程单位。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场站建设须纳入市或区镇财政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联合审核后实施;线路、时刻、票价等信息须在途经站公示,30分钟以上班次须标注每班到站时间;站点前后30米设为公交出租专用区;广告经营须招标,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20%;古镇内场站须符合风貌协调要求。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昆山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经昆山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5月31日印发,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依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结合昆山城乡一体化发展实际制定,旨在规范公交场站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效能与城市形象。

▎ 核心内容▎ 公交场站定义与适用范围

• 公交场站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含候车亭及配套设施)、临时停靠站、出租车接驳站、出租车扬招点、停车场、保养场等。

• 适用范围覆盖昆山市区及各区镇(含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各镇)。

▎ 管理职责分工

•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

• 及时更新站牌信息,确保乘车信息准确、完整;

• 保持站点设施完好、安全、整洁。

• 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公安、城管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管理。

▎ 规划与建设要求

• 公交场站布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方可建设。

• 资金安排按属地原则:

• 市级规划项目纳入市财政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 区镇规划项目纳入所属区镇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公交场站,且须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前,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古镇区内场站须符合古镇保护规划,体现古镇特色与风貌协调。

▎ 途经站设置与管理

• 应设于方便乘客出行地点,站点及前后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

• 条件允许时应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点,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站名遵循同站同名原则,优先采用地名、道路名、旅游景点、大型企业、标志性建筑或民生设施名称;

• 站名变更、迁移、拆除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审核同意,并及时公告;

• 城市建设工程导致场站临时调整的,须设置临时停靠标志牌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工程竣工后15日内撤除。

▎ 设施与信息服务标准

• 途经站须标明:

• 线路番号、首末班时间、高峰/平峰段间隔时间;

• 所在站点及沿途停靠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票价;

• 营运间隔超30分钟的线路,须标明每一班次途经该站的具体时间。

• 鼓励配置避雨棚、座椅、电子站牌、安全监控等便民设施。

▎ 广告与设施维护

• 公交场站可依法发布商业广告,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拍卖方式确定;

• 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规,并经工商、规划、城管部门审核,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公益广告占比不得低于20%;

• 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拆除或占用公交场站设施,违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 申报条件

• 本办法为行政管理类规范性文件,不设主体申报流程;

• 涉及场站建设、命名、变更、广告经营等事项,相关单位须按条款规定:

•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备案;

• 履行多部门协同征求意见程序(规划、公安交管、住建等);

• 符合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及古镇保护等专项要求。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昆山市各级交通运输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企业;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住宅小区、文体卫教设施、商业综合体等);

• 广告经营单位及市政工程建设单位。

▎ 关键数据与强制要求

• 类别:具体要求

•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 专用区域范围:途经站及前后30米专供公交、出租车辆停靠

• 公益广告比例:≥20%

• 临时标志牌撤除时限: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后15日内

• 班次信息公示精度:间隔>30分钟线路须公示每班次到站时间▎ 责任机制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负责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 本办法由昆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适用于昆山市区及各区镇(含昆山开发区、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各镇)的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出租车接驳站、扬招点等设施的运营企业、建设单位、广告主体及市政工程单位。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场站建设须纳入市或区镇财政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联合审核后实施;线路、时刻、票价等信息须在途经站公示,30分钟以上班次须标注每班到站时间;站点前后30米设为公交出租专用区;广告经营须招标,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20%;古镇内场站须符合风貌协调要求。
政策原文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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