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3-02-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全市取用水单位、建设项目及排水主体均可申报,重点涵盖工业、农业及公共供水领域,须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要求,涉及2015年(6.7亿立方米)、2020年(7亿立方米)、2030年(7.3亿立方米)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以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阶段性指标。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政策重点通过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费加收机制及节水“三同时”制度实施刚性约束,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加收水资源费并纳入统一管理,未设定直接财政补助或奖励金额。
怎么办
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申请,新建项目须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重点用水户需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并接受分级监管;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动态管控由水务、环保等部门协同推进,排污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联动,确保2015年、2020年、2030年各阶段目标达标。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结合昆山市实际,昆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19日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3〕8号),全面构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体系。
▎ 核心内容▎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 用水总量刚性约束:到2015年控制在6.7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控制在7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控制在7.3亿立方米以内
• 取水许可严格审批:对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项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达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擅自取用地下水等情形,一律不予批准取水
• 地下水禁采管理:严格执行苏锡常地区地下水禁采规定,严禁深层地下水开采;确需取用浅层地下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 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超计划用水须加收水资源费并纳入统一管理▎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目标:2015年降至15立方米以下,2020年降至13立方米以下,2030年降至11立方米以下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2015年达0.65以上,2020年达0.7以上,2030年达0.72以上
• 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年取水量0.6万–5万立方米项目: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 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项目:须编制节约用水评估报告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 重点用水户监管:重点用水户每3年开展1次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其他用水户每5年开展1次▎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2015年达70%以上,2020年达85%以上,2030年达95%以上
• 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长期保持100%
• 入河排污口监管: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或禁止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
• 黑臭河道治理与生态修复:强化工业点源、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三源共治”,推进水资源调配、湿地保护与蓝藻防控▎ 申报与实施条件▎ 适用对象
• 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取用水单位、建设项目业主、重点排水户、地下水取用单位及涉水工程建设主体▎ 关键准入要求
• 建设项目须通过水资源论证,未完成论证的不予批准、不得开工投产
• 工业项目用水水平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 地源热泵系统须单独开展水资源论证并报批
• 报废、闲置或施工未成的地下水取水设施,须及时向水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处置▎ 政策影响▎ 监管机制
•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各区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建立重点用水户、高污染用水户监控制度,实施等级化管理与激励政策
• 构建全市共享的重点排水户管理信息平台▎ 能力建设保障
• 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地下水的水质、水量、水位监测网络建设
• 推进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
• 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与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 资金与技术支撑
• 建立长效稳定投入机制,重点支持:
• 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
• 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创建(节水型企业、社区、机关等)
• 饮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 非常规水源(再生水、雨水)开发利用
• 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附表:昆山市水资源管理核心指标目标值
• 指标类别:2015年目标,2020年目标,2030年目标
• 全市用水总量:≤6.7亿立方米,≤7亿立方米,≤7.3亿立方米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5立方米,≤13立方米,≤11立方米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65,≥0.7,≥0.72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70%,≥85%,≥95%
• 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1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