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全市行政机关、建设单位、产权人、专业主管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均适用,涉及自然地理实体、道路、住宅区、桥梁、公园、高层建筑等八类地名的命名与管理,重大地名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标准地名需在60日内公布,10日内完成备案,新建项目须在交付前完成地名标志设置,未按期执行将依法处理。
怎么办
地名命名须遵循“一地一名、专名通名分离、避免重名同音”原则,涉及重大地名须公示听证;地名标志设置应符合位置、材质标准,实行市、区镇、部门三级管理分工,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与设置。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经昆山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9日印发,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依据《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昆山市自然地理、历史人文与城乡建设实际制定,旨在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与历史文化传承。
▎ 核心内容▎ 地名适用范围
•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山、河、湖、岛等名称
• 行政区域地名: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
• 居民地地名: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名称
• 城镇道路地名:路、街、巷、里、弄等名称
• 设施地名:桥梁、涵洞、隧道、环岛、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 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文物古迹、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园林、公园等名称
• 门牌号地名:门号、楼幢号、室号等名称
• 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地名命名原则
•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
• 一地一名,名实相符
•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
• 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通俗易懂,含义健康,不使用生僻字
• 本市范围内同类地名专名不得重名(派生关系除外),并应避免使用同音字(含吴地方言)
• 社区、建制村及台、站、港、场等名称,须与所在地地名相统一▎ 命名与更名审批程序
• 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城镇道路、高层建筑群等地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行政区域地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 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由交通、水利、园林、旅游、文化等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门牌号地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 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高层建筑群需在项目立项前办理地名预登记;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须凭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昆山市地名拟定名称登记表》办理后续审批▎ 重大地名公示与听证下列地名命名、更名前须公示并组织论证或听证:
• 在国内、省内、苏州市内有较大影响的地名
• 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地名
• 涉及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地名标志设置规范
• 类别:设置位置要求
•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主要道路、航道旁及实体显著位置
• 行政区域地名标志:主要道路、航道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 居民地地名标志:居民地主要出入口处
• 城镇道路地名标志: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处;间隔>300米可增设;有人行道设立柱式,无人行道设附着式
• 设施地名标志:设施所处主要道路、航道旁及设施显著位置
• 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主要出入口处;可体现当地风貌
• 门牌号地名标志:建筑物面向主要通道的显著位置
• 高层建筑群地名标志:面向主要道路的显著位置
• 地名标志通用要求:材质、规格、形式须符合国家标准;样式须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地名标志管理分工
• 行政区域界牌:市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
• 立柱式道路地名标志:市区新建/改扩建道路由市财政承担费用;区镇级以下道路由各区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由区镇财政承担
• 门牌号、楼幢牌号等:公安部门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坏维修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安排;门店装潢导致门牌损毁的,由城管部门责成店主恢复
• 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交通、水利、园林、旅游、文化等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 其他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吴文化地名保护
• 市民政部门将吴文化地名保护纳入全市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衔接
• 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由市民政部门依苏州市标准提出,经市地名委员会评审、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吴文化地名指具有吴地区域特征和历史、人文价值的地名▎ 申报与实施要求▎ 标准地名认定
• 经依法命名、更名、注销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于10日内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本规定施行前经市民政部门普查认定、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使用规范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媒体在公告、文件、证件、新闻用语、广告、牌匾、地图、出版物及公共设施标识中,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 标准地名批准前,行政审批事项使用土地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无地块编号的,使用项目名称作为暂用名称
• 禁止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 地名信息化与公共服务
• 市民政部门建立地名档案,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 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及时更新地名数据库
• 组织开发地名图书、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公共服务产品,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政策影响▎ 法律效力与衔接
•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本规定施行后,原《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昆政发〔1996〕12号)同时废止▎ 实施主体与协同机制
• 市地名委员会统筹协调地名管理工作
• 市民政部门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协助开展基层地名管理
• 市政府建立地名专家咨询制度▎ 关键时间节点
• 发布日期:2010年7月19日
• 施行日期:2010年8月1日
• 地名公布后设置标志时限:60日内完成
• 新建项目地名标志设置时限:交付使用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