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02-23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市户籍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残家庭夫妻,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子女出生于1963年1月1日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五项刚性条件者可申报。
能补多少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10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月80元,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发放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不计入低保基数。
怎么办
资格实行三级审核公示与动态管理,通过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实名直发,政策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材料,具体流程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和江苏省《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昆山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 扶助对象
• 户籍要求:昆山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 年龄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丧偶者以本人年满49周岁计算);已超龄者自政策执行起按实际年龄起算。
• 子女条件: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子女出生于1963年1月1日以后;
•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经依法鉴定为三级(含)以上伤、病残。
▎ 扶助标准
• 扶助情形:发放标准,发放期限
• 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每人每月100元,至夫妻一方亡故为止
• 独生子女伤、病残(未再生育或收养,残疾等级三级及以上):每人每月80元,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资格确认与注销
• 资格确认流程:
• 本人申请;
• 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 开发区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
• 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并公示;
• 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必要证明材料:
• 独生子女死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 独生子女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 资格注销情形(符合任一即终止):
• 扶助对象死亡;
• 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 户口迁出昆山市或赴国(境)外定居;
• 伤、病残子女康复。
▎ 申报条件
• 同时满足全部核心内容中规定的五项资格条件;
•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镇(区)、市三级审核公示;
• 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就高不就低;
• 女方未满49周岁的,仍可依规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奖扶制度。
▎ 政策衔接▎ 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衔接
• 发放标准衔接:
• 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且原享受农村奖扶的,自2007年起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 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且原享受农村奖扶的,自2007年起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
• 上述情形均不再重复享受农村奖扶资金。
• 对象管理衔接:
• 自2008年起,两项制度审核同步开展;
• 数据分开上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从农村奖扶对象中完全分离;
• 农村奖扶对象名单中不再包含该类人群。
▎ 资金来源与发放▎ 资金来源
• 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 发放方式
• 委托昆山农村商业银行代理发放;
• 实行“实名制”专用存折,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 扶助金按月计算,每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全年金额;
• 2007年度扶助金于2008年1月20日前发放到位;
• 扶助金不计入低保收入基数,不冲抵其他优惠与补助。
▎ 资金管理
• 市财政设立专账,单独核算,实行“四权分离”机制;
• 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
• 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年底前向市监察、审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 监督与考核▎ 检查监督机制
•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组织抽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
• 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象数量、资金需求等实时监测;
•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与群众举报制度,公示政策要点、资格条件、发放标准及渠道;
•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对象确认、资金拨付、制度运行等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 工作考核要求
• 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 对执行不力、弄虚作假、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 严禁挪用、截留、抵扣、贪污扶助资金;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代理银行未履约的,取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