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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关于印发《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2
发文单位:
昆山市人民政府
摘要: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沿沪产业园(筹)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7日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凡向昆山市、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污水处理费,包括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户;已缴费者免征排污费,但超标排放仍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能补多少

各镇所收费用中20%由市财政统筹,用于重大设施及管网补助;资金拨付与污水处理量、水质双挂钩,超标即扣减,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由供水部门代征,按月划缴至市、镇财政专户;逾期未缴按日加收5%滞纳金,超1个月可采取必要措施;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昆山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6月17日正式印发施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节约。

▎ 核心内容▎ 征收主体与方式

• 污水处理费由供水部门代征,按月划缴至市、镇两级财政专户;

• 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市、镇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

• 使用自备水源(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由市、镇建设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征收;

• 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超1个月的,供水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 征收范围与豁免

• 凡向昆山市、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污水处理费;

•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重复征收污水排污费;

• 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 征收标准与水量核定

• 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按实际用水量按月计收:

• 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公司抄表数为准;

• 自备水源用户由供水主管部门按抄表数核定。

▎ 市镇分成与统筹机制

• 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镇级污水处理费取之于镇、用之于镇;

• 镇(区)域污水由市区设施集中处理的,按用水比例实行市、镇分成;

• 各镇(区)所收污水处理费,20%由市财政集中统筹,专项用于区域性重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及镇(区)污水管网建设补助;

• 市级分成比例和金额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测算后,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区域供水水费时一并收取。

▎ 申报条件▎ 缴费义务主体

• 向昆山市、镇污水处理厂或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所有单位与个人;

• 包括工业企业、服务业、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用户等全部实际排水主体。

▎ 代征单位资质要求

• 自来水公司须在每月5日前完成当月污水处理费向财政专户的划转;

• 征收手续费按实际缴纳污水处理费的0.2%由市、镇财政核拨。

▎ 政策影响▎ 资金使用方向

•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主要用于以下三类支出:

• 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 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 区域性重大污水处理设施及镇(区)污水管网建设的市级统筹支持。

▎ 预算与拨付机制

• 使用单位每年10月向同级供水、环保、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经费预算,经初审、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分项编制,包括:

• 人工工资及福利费;

• 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

• 维修费(按实核定);

• 管理经费(参照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

• 利息(按贷款合同)、折旧(按财政部规定年限)、利润(不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

▎ 拨付挂钩与监管机制

• 拨付类型:拨付方式,关键依据

• 人员经费、机物料消耗、管理经费:按月拨付,年度预算

• 维修经费:按实拨付,企业维修计划及预算范围

• 利息费用:按季拨付,贷款合同

• 折旧与利润:年终清算后按实结付,预算范围内

• 拨付与污水处理量、水质达标情况双挂钩:

• 污水处理量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认定;

• 污水处理质量由市环保部门测定;

• 若排放超标,财政不予拨付或相应扣减运行费,且环保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 特殊项目适用规则

• 已实行TOT、BOT方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费拨付按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

• 新建BOT、TOT项目须由市供水主管部门扎口管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 监督与解释

• 征收与使用全过程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 本办法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自2006年6月17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凡向昆山市、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污水处理费,包括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户;已缴费者免征排污费,但超标排放仍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能补多少?
各镇所收费用中20%由市财政统筹,用于重大设施及管网补助;资金拨付与污水处理量、水质双挂钩,超标即扣减,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由供水部门代征,按月划缴至市、镇财政专户;逾期未缴按日加收5%滞纳金,超1个月可采取必要措施;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原文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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