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发文单位:
- 濮阳市政府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4月16日联合印发(文号: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即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2年版。该清单是我国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核心文件,明确禁止类和限制类行业、领域及业务,实行‘非禁即入’原则。适用对象涵盖全国所有市场主体及地方政府,要求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地方配套文件清理。2025年版较2022年版压减条目约8.3%,新增对人工智能、数据要素、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准入规范指引,并强化跨部门监管协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文号为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已于2025年4月16日正式发布并自即日起实施。
• 2022年版清单(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步废止
• 本清单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是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性文件
• 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及监管机构▎ 核心内容▎ 清单定位与效力
• 是我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载体
• 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以外领域实行“非禁即入”
• 具有强制性、权威性、时效性,地方不得自行增减或变相设置准入门槛▎ 主要调整方向(2025年版)
• 进一步缩减管理措施条目,优化分类逻辑
• 强化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协同衔接
• 新增对平台经济、人工智能、数据要素流通等新兴领域的准入规范指引
• 完善与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金融审慎监管等跨部门政策的联动机制▎ 申报条件
• 本清单不设主体申报环节,属事前准入管理依据
• 市场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前,须对照清单开展自主合规评估
•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向对应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清单外准入条件▎ 政策影响▎ 对市场主体
•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重复审批与隐性壁垒
• 提升预期稳定性:全国统一标准,避免区域政策差异干扰
• 强化合规导向:明确“红线”与“底线”,便利企业战略规划▎ 对地方政府
• 要求全面清理与清单不符的地方性准入规定
• 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止
• 将清单落实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实施时间与效力范围
• 项目:内容
• 生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
• 适用范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
• 主管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协同推进▎ 政策解读要点▎ 制度延续性
• 延续“一年一修、动态调整”机制,保持清单时效性与适应性
• 2025年版是自2018年首版发布以来的第五次全面修订▎ 关键数据对比
• 清单总条目较2022年版压减约8.3%(具体条目数以官方附件为准)
• 禁止类事项维持稳定,限制类事项优化整合超12项
• 新增3类“鼓励类配套指引”,覆盖绿色低碳技术应用、跨境数据流动试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景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