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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6-06-01
发文单位:
中国政府网
摘要:第五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第七条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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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于2026年5月5日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境外投资活动的国家级行政法规。政策明确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组织及居民个人,涵盖投资定义、分类监管、安全审查、合规义务、公共服务支持及违法惩戒等核心内容。关键数据包括:安全审查覆盖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行为;违法投资最高处投资额10‰罚款;禁止类项目违规者3年内不得申请核准备案;反制措施可针对歧视性外国措施实施。适用对象广泛,涵盖跨境电商、制造业、基建、金融等各类出海主体,强调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已于2026年4月17日经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上位法制定,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健全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统筹发展与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对象: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 境外投资定义: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企业、资产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 地域延伸: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本原则与导向

• 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

• 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 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实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当地习俗与文化传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

• 禁止行为包括: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支持服务体系▎ 公共服务保障

•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资源。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权益保护等公共产品和服务。

▎ 专业服务支持

• 鼓励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

• 服务机构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原则,建立有效风控与内控制度。

▎ 金融服务支撑

•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提供对外投资融资服务。

• 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 行业组织作用

• 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 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提升服务投资者能力。

▎ 监管与风险防控▎ 分类分级监管

• 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分类分级监管。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鼓励/限制/禁止类对外投资目录。

▎ 核准备案与信息报告

• 投资者须依法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如实提交材料,配合监督检查。

▎ 安全审查制度

• 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转让、处分进行审查。

• 有关组织和个人须协助配合审查,不得拒绝、阻碍,须严格遵守审查决定。

▎ 合规与风险防范

• 投资者及其境外企业须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

• 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处置,投入必要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员工与资产安全。

▎ 法律责任与惩戒机制▎ 违法投资行为处罚

• 违法情形:处罚措施

• 投资国家禁止类项目: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10‰罚款;主管人员处5万–10万元罚款

• 未履行核准备案或提交虚假材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5‰罚款;拒不改正的,追加停止投资、限期处分、5‰–10‰罚款;主管人员处2万–5万元罚款

• 以贿赂、欺骗手段获取核准备案:撤销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5‰罚款;已投资的,责令停止并限期处分,处5‰–10‰罚款;主管人员处2万–5万元罚款▎ 安全审查违规处罚

• 拒不配合审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信息或不执行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禁止1–3年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投资的,可责令停止并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 不正当竞争与权益侵害

• 违反公平竞争义务(如低价倾销、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禁止1–3年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 其他法律责任

• 违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政策影响▎ 对外投资保护机制

• 国家通过领事保护与协助,保障境外中国公民、组织及项目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 在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驻外外交机构须及时核实、敦促东道国采取保护措施,并提供必要协助。

▎ 国际执法与协定合作

• 依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按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执法合作与交流。

• 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提升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

▎ 反制与对等措施

• 针对外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等措施的,中国政府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等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包括将相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

• 对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不合理剥夺投资者正当权益的外国主体,可采取:

• 禁止/限制其进出口活动

• 禁止/限制其在华投资

• 禁止/限制中方主体与其交易、合作

• 禁止/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工具入境

• 取消或限制相关人员在华工作、停留或居留资格▎ 数据与跨境活动管理

• 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管、国有资产监管等事项,均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执行。

• 向境外提供证据或材料,须遵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须履行法定程序。

▎ 申报与执行要求▎ 适用对象确认

• 所有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均须适用本规定。

• 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受托资金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或以境外投资所得资产再投资的,亦适用本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 关键时间节点

• 公布日期:2026年5月5日

• 施行日期:2026年7月1日

政策原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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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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