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政策文件库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政府
谁能申报
注册纳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产业链主体,符合信用良好要求,且属于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研发加计扣除企业或自贸区/自创区内新设的重点产业企业。
能补多少
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获30万元省级奖励;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5%获省级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自贸区及自创区内重点企业前三年省级税收留存全额返还。
怎么办
通过“免申即享”机制直接纳入立项储备库,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线上兑现资金,政策实施期为2025至2027年,省级专项资金三年累计不低于45亿元。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促进经济向新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旨在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该政策为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 税收支持措施
•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上,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30%的制造业企业,在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其实际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
• 对在辽宁自贸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重点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省级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
▎ 财政与金融协同支持
• 设立省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专项资金,2025—2027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5亿元,重点支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及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
• 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行“免申即享”机制,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立项储备库。
▎ 申报条件▎ 主体资格
• 企业须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关系在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业务要求
• 高新技术企业须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企业须在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研发费用归集与申报备案,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主体、海洋经济与绿色低碳领域重点企业
• 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及中试基地运营主体▎ 实施周期与覆盖范围
• 实施期限:适用区域,主要产业方向
•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省14个地级市及沈抚示范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经济、清洁能源▎ 服务保障机制
• 建立全省统一的政策兑现线上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一键申领、直达快享”。
• 各市县政府须于政策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与时限要求。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联合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