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西藏自治区政府
谁能申报
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及委托组织中从事九大类执法活动的在编在岗人员,须满足政治素质、大专学历、岗位匹配等六项条件,禁止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受处分人员申领。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申领需经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审批流程;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免考;证件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机关申请换证;违规行为将视情节暂扣30日或吊销证件,3年内禁申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26日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2017年发布的第139号令。本办法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健全资格认证与持证上岗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制定。
▎ 核心内容▎ 行政执法证定义与效力
• 行政执法证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法定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资格的法定凭证。
• 证件载明:照片、姓名、二维码、单位、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证件编号须与服装胸号一致。
▎ 资格认证机制
• 认证流程包括: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审批→发证。
• 培训考试内容涵盖:公共法律知识、行政执法业务知识、执法技能。
•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免予培训与考试。
▎ 证件管理规则
• 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须由所在机关申请换证,旧证交由司法行政部门销毁。
• 执法类别或区域变更、证件遗失、损毁、转借、涂改等情形,均须按规定申请换发或补办。
•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证件;未出示的,执法对象有权拒绝配合。
▎ 申报条件▎ 申领资格条件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宪法,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 所在机关或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拟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具备必要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禁止申领情形
• 属于工勤岗位、劳务派遣、临时聘用人员;
• 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处分期间,或受过刑事处罚;
• 其他依法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 政策影响▎ 动态监管机制
• 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 实行行政执法证年审制度和动态清理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指导开展一次证件清理,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级数据库。
• 探索推行电子行政执法证,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责任追究体系
• 违规情形:处理方式,执行主体
• 不接受监督、程序违法、涂改转借证件等:暂扣证件30日,须参加离岗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发还,所在机关或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 不作为/滥用职权致严重后果、不文明执法、打击报复、违法收费等:吊销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自治区备案,或由自治区直接吊销
• 使用无证人员执法、材料造假、未清理证件等:对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上级主管部门▎ 经费保障
•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制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申领、换发、补办行政执法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 适用对象与实施主体▎ 主要适用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依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执法活动的人员。
▎ 职责分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核发证件、建设信息系统、统筹全区动态监管与电子证照探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格审查、证件监督管理、年审与清理。
•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系统人员资格初审、申领组织、日常管理及信息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