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于2026年1月26日以国函〔2026〕7号正式批复,同意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政策核心在于确立其法定保护地位,要求系统厘清沅州古城空间格局与发展脉络,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文物保护专项规划,严格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适用对象涵盖芷江侗族自治县、怀化市、湖南省三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键数据包括:必须建立保护对象清单,禁止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对保护不力行为依法依规追责。该批复标志着芷江在侗族文化、抗战文化与沅水流域文化传承中承担国家级保护职责。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国务院于2026年1月26日正式批复同意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函〔2026〕7号)。该批复基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好,地域特色鲜明,具备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 核心内容▎ 批复决定
• 正式同意芷江侗族自治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 要求地方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 保护要求
• 系统开展考古调查和史料研究,厘清沅州古城的空间格局和发展脉络。
• 编制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
• 制定并严格执行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清单及其保护内容、要求与责任主体。
• 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 加强整体性、系统性保护,重点管控城市格局与风貌。
• 修缮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推动文物活化利用。
• 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 不得进行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 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 相关建设项目须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 监督机制
• 湖南省人民政府、怀化市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须强化责任落实。
• 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严重受损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会同湖南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怀化市人民政府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关键约束与保障措施
• 类别:具体要求
• 规划编制: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
• 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
• 保护对象: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格局、自然景观等清单
• 建设管控:所有建设项目须依法报批,禁止风貌不协调建设
• 责任追究:对保护不力行为依法依规监督问责▎ 申报条件(隐含依据)
• 具备持续使用的历史文脉与清晰可辨的传统空间格局(如沅州古城);
• 文化遗产资源类型丰富、保存状况良好;
• 地域文化特征鲜明突出(侗族文化、抗战文化、沅水流域文化等);
• 地方政府已开展系统性研究与基础性保护工作,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