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11-10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于2025年11月3日印发,聚焦破除准入壁垒、强化金融与要素支持、拓展参与场景三大维度。政策明确:在铁路、核电、LNG接收等国家审批类项目中,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40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须预留40%以上预算面向中小企业;鼓励合同预付款提至30%以上;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低空经济、商业航天、国家科研基础设施及重大技术攻关;推动发行基础设施REITs;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策性金融工具对民间项目的资本金补充支持。适用对象为具备资质与履约能力的民营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产业链链主企业。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11月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旨在系统性破除准入壁垒、强化要素保障、拓展参与场景,全面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 核心内容▎ 基础设施领域开放准入
• 对需国家审批(核准)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可行性并说明具体安排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具体由项目实际、民企意愿及政策要求综合确定
•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须细化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具体要求,由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并确定持股比例
• 对地方规模较小、具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低空经济与前沿科技领域支持
• 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 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
• 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
• 加快公布并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
•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服务业准入与生产性服务拓展
• 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
• 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法定准入条件外违规增设障碍
• 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实施
• 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 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要求和条件
• 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公平保障
•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 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
• 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政府采购倾斜支持
• 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
• 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基础设施运行权益保障
• 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接轨手续并公开要求
• 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
• 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财务清算规则
• 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中试平台与创新载体建设
• 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设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
• 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
• 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数字化赋能与产业链协同
• 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
• 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
• 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
• 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
•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 资金支持与金融工具运用
•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 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
• 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 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服务科技型企业▎ 资本市场与REITs支持
• 持续落实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
• 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申报条件
• 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备一定收益能力或战略价值
• 民营企业须具备相应资质、技术能力、资金实力及合规经营记录
• 参与特许经营、PPP等模式的,须满足方案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履约能力及信用要求
•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的,须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库,完成前期审批(核准/备案)及用地、环评等要件▎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主体类型:具体范围
• 民营企业:包括民营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中民营资本控股企业
• 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类民营中小企业
• 科技型企业:从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具备创新积分或高新技术资质的企业
• 基础设施运营商:具备专业资质、运营经验及持续投资能力的民营投资主体▎ 关键时间节点与数据
• 类别:明确要求
• 政策施行时间: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 政府采购预留比例:≥40%(40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
• 合同预付款比例:鼓励提升至30%以上
• 民间资本持股下限:10%以上(具备条件的国家审批类项目)
• REITs支持方向:基础设施领域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 实施保障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 各地区、各部门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
• 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 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决策、履行社会责任、防范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