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确立军用土地权属归中央军事委员会、登记主体为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并标注使用单位代号的核心权属规则。条例明确三类历史用地自动确权情形,建立军队年度用地需求清单通报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对军队项目用地‘应保尽保’。新增用地须优先使用存量、严控规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允许跨区域土地置换整合,向地方转移使用权须2年内完成交接登记。适用对象涵盖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键数据包括:确权起始时点为1987年1月1日,借用期限原则上≤2年,先行用地须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价评估为处置前置程序。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军用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9月17日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制定,旨在加强军用土地管理,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刚性用地需求,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强化军地协同治理机制。
▎ 核心内容▎ 军用土地定义与权属
• 军用土地是指依法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土地,不包括租用、借用土地。
• 军用土地使用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代表行使。
• 权利人登记为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不动产登记中须注明具体使用管理的军队单位代号或名称。
▎ 土地确权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认以下情形土地使用权属于军队(有相反证据除外):
• 军队依法填海、围湖、开垦复垦的土地;
• 接收后未移交地方、持续使用管理的农场、马场、林场、牧场、水产养殖场、训练场、靶场、旧机场等;
• 1987年1月1日前已占有并持续使用至今的土地。
▎ 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 军队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用地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途管制要求。
• 新增用地应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须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国家建立军队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通报和军地对接机制: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编制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单,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至省级政府,并逐级下达至市、县。
• 相关地方政府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并依法享受税费优惠。
▎ 供地与审批程序
• 新增建设用地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依法及时、足量供应。
• 属于划拨范围的,以划拨方式供应;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军队单位须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 军队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的,须依法报批;确需提前开工的,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先行用地,但须及时补办手续。
▎ 土地使用标准与空间利用
• 实行军队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用地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确定。
• 在军用土地上方建设架空设施、下方建设地下管线或轨道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须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按中央军委规定报批;涉及军事设施的,须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规。
▎ 借用与处置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需借用军用土地的,须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紧急情况(如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可商请师级以上单位同意后临时借用,军队同步办理审批。
• 军用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置换整合或向地方转移方式处置,均须按中央军委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处置行为无效。
▎ 置换与转移规则
• 处置方式:适用条件,审批与时限
• 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布局分散、利用率低、使用受限的军用土地,可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制定办法
• 向地方转移使用权:
(一)地方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旧城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
(二)军用机场、港口等报废、迁建或改作民用;
(三)军用土地失去军事利用价值,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交接与不动产登记;逾期未完成须上报原审批机关
• 处置前须依法组织地价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置换或补偿依据;评估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制定。
▎ 监督与法律责任
• 禁止侵占、污染、破坏军用土地;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 军队后勤保障部门与地方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军用土地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共享违法线索。
• 对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 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侵占污染破坏行为由地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职责查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对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院校、科研单位等军队单位;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适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
• 涉及军用土地借用、置换、转移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政策影响▎ 强化军地协同治理能力
• 建立常态化军地用地需求对接、信息通报、联合审批机制,提升跨系统响应效率。
▎ 提升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 明确存量优先、标准控制、用途约束等刚性要求,推动军用土地从粗放管理转向精准配置、动态优化。
▎ 完善产权与法治保障体系
• 统一确权登记主体、规范权利记载方式、细化违法处置路径,夯实军用土地管理的法治基础与产权稳定性。
▎ 支撑重大战略落地
• 为新型作战力量部署、边海防建设、军民融合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法定化、制度化用地保障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