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
- 发布日期:
- 2025-06-05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于2025年6月2日印发国函〔2025〕57号批复,正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类用地事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三十五公顷的土地征收;其他土地超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授权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自批复印发之日起施行,首次评估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为唯一审批主体,严禁再授权;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自然资源部负责全程指导、监管与周期性评估,评估不合格将提请国务院终止授权。该政策面向海南自贸港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主体,旨在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能与制度适配性。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正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国家级用地审批权限。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是落实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率的关键举措。
▎ 核心内容▎ 授权事项范围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原由国务院审批,现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 土地征收事项,包括:
• 永久基本农田;
•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
上述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授权法律基础
•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同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
▎ 申报与实施要求▎ 审批责任主体
• 海南省人民政府为唯一审批主体,不得将授权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下级政府或部门。
▎ 审批监管原则
• 必须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 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监管与评估机制
• 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应用
•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方面:2025年6月2日至2027年12月31日(首次),如评估不合格,报请国务院停止授权
• 自然资源部负责业务指导、监管检查;
• 发现问题须及时督促纠正;
• 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海南省内所有拟实施涉及授权范围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 海南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征地实施机构;
• 参与自贸港重点园区、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落地的投资主体。
▎ 实施意义
• 显著压缩用地审批周期,提升自贸港重大项目落地效率;
• 强化省级统筹能力,推动土地管理制度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
• 通过闭环监管设计,兼顾放权与风险防控。
▎ 附件说明国务院同步发布《授权审批用地事项目录》,作为本批复的法定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