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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土地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6-05
发文单位:
中国政府网
摘要: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国函〔2025〕5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授权审批土地征收和授权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的请示》(琼府〔2024〕33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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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25年6月2日印发国函〔2025〕57号批复,正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类用地事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三十五公顷的土地征收;其他土地超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授权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自批复印发之日起施行,首次评估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为唯一审批主体,严禁再授权;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自然资源部负责全程指导、监管与周期性评估,评估不合格将提请国务院终止授权。该政策面向海南自贸港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主体,旨在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能与制度适配性。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正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国家级用地审批权限。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是落实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率的关键举措。

▎ 核心内容▎ 授权事项范围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原由国务院审批,现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 土地征收事项,包括:

• 永久基本农田;

•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

上述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授权法律基础

•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同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

▎ 申报与实施要求▎ 审批责任主体

• 海南省人民政府为唯一审批主体,不得将授权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下级政府或部门。

▎ 审批监管原则

• 必须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 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监管与评估机制

• 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应用

•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方面:2025年6月2日至2027年12月31日(首次),如评估不合格,报请国务院停止授权

• 自然资源部负责业务指导、监管检查;

• 发现问题须及时督促纠正;

• 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海南省内所有拟实施涉及授权范围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 海南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征地实施机构;

• 参与自贸港重点园区、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落地的投资主体。

▎ 实施意义

• 显著压缩用地审批周期,提升自贸港重大项目落地效率;

• 强化省级统筹能力,推动土地管理制度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

• 通过闭环监管设计,兼顾放权与风险防控。

▎ 附件说明国务院同步发布《授权审批用地事项目录》,作为本批复的法定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政策原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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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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