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 发文单位: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谁能申报
长三角区域内从事生产、研发或服务的制造企业、行业协会及检测机构均可参与,覆盖所有产业门类,无行业限制。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确认的区域标准在长三角全域具备同等技术依据效力。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政策属机制性制度供给,不设直接财政支持。
怎么办
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四地同步公告生效,实行统一编号规则与动态更新的《长三角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目录》。企业可牵头起草或引用互认标准开展合规管理,通过立项通报协调、统一起草审查流程等机制参与标准协同建设。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已进入深化实施阶段,跨域标准协同成为打破行政壁垒、提升产业融合效率的关键抓手。在制造业加速向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的背景下,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推出地方标准管理指南,目的在于构建统一规范的技术规则体系,推动区域产业链上下游标准互认,降低企业跨区协作中的合规成本。
此次指南重点支持区域内制造业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与实施,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具备技术引领能力的产业集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与长三角区域标准立项,获得项目申报经费补贴及专家资源支持;对于已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可在申报政府质量奖项、创新基金时优先评审;同时。指南建立了跨省标准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可通过线上通道查询标准动态、申请标准备案、获取技术咨询,实现“一次申报、三省一市通行”。
针对长三角制造业企业普遍面临的多头标准执行难题,建议主动对接本地标准化研究院所,梳理自身产品或工艺在跨区域流通中可能遇到的标准差异,优先申报与核心制造环节相关的团体标准或区域性推荐标准。尤其在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链上,应积极参与标准共研,抢占技术话语权。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于2025年12月22日正式施行。该指南旨在破解长三角地区地方标准碎片化、重复制定、互认不畅等制度性障碍,推动三省一市在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及实施环节的深度协同,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核心内容▎ 区域协同管理机制
• 建立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立项通报协调制度
• 统一规范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全流程管理要求
• 推动四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与地方标准互认
• 编制并动态更新《长三角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目录》,覆盖全部产业门类▎ 标准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在江苏、浙江、上海、安徽从事生产、研发或服务的制造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等市场主体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无行业限制
• 标准效力:经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确认的区域标准,在长三角全域具备同等技术依据效力▎ 申报与参与路径▎ 企业可参与方式
• 牵头起草: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可申报承担区域标准研制任务
• 参与编制:以成员单位身份加入标准起草工作组
• 引用实施:直接采用已发布的互认区域标准开展产品合规管理
• 申报入口:通过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支持保障
• 支持方式:其他(含流程指导、技术协调、互认备案等非资金类支持)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发文文号:苏市监〔2025〕216号
▎ 政策影响▎ 对制造业的实际价值
• 降低合规成本:企业无需为进入不同省市市场重复适配多套地方标准
• 减少产线改造投入:推动内部工艺文件、质量控制要求向区域统一标准靠拢
• 提升行业话语权:牵头标准研制单位可在技术路线、指标设定中发挥主导作用▎ 协同治理成效
• 协同维度:实施要点
• 立项管理:四地同步通报、联合评估、择优立项
• 技术审查:组建跨省市专家库,实行联合审查
• 发布实施:统一编号规则,四地同步公告生效
• 结果互认:检验检测报告、标准符合性声明在全域采信▎ 政策执行主体
• 联合发布单位: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