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10-29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谁能申报
所有产业的境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均可申报,重点支持长三角装备、电子、新材料等外资制造业企业,投资行为须为增资扩股、新设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且投资方向不得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能补多少
符合条件的利润再投资可暂免缴纳10%预提所得税,连续持有满五年后转为实质性豁免,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投资协议、股东决议、工商变更证明等材料备案,政策长期有效,申请时限与税务申报周期同步,具体流程依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执行。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这几年我国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意愿增强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为的是降低境外投资者将分红用于境内再投资的成本,提升资金回流效率,增强外资长期布局中国的信心。
此次政策调整将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所有行业领域,意味着只要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新增或增资境内项目,无论所属产业类型,均可享受免税待遇。具体而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凭真实投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税务备案材料,在申报环节申请税款减免,实现“先缴后退”或“直接免征”的灵活操作。尤其对已在长三角地区设立生产基地的外资制造企业而言,若计划将年度盈利重新投入设备升级、智能化改造或新建产线,均能有效规避10%的预提所得税负担。
结合长三角制造业外向型特征和产业链整合需求,建议企业提前梳理未来三年投资规划,优先将利润再投向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高端装备、新能源材料、智能传感器等关键环节。同时,应强化财务与税务协同,建立内部合规台账,确保投资路径清晰可追溯。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29日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旨在降低跨境资本流转成本,引导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企业分配利润持续投入实体经济,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该政策属国家级税收优惠政策,长期有效,覆盖所有产业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 核心内容▎ 适用情形
• 境外投资者将取自中国境内企业的分配利润,直接用于以下三类投资:
• 增资扩股
• 新设项目
• 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
• 投资方向须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
• 资金用途须属于鼓励类直接投资,包括先进制造产能扩建、研发中心落地等。
▎ 税收待遇
• 符合条件的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税率为10%);
• 预提所得税递延缴纳,连续持有投资满五年后,转为实质性豁免;
• 由支付利润的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可依规办理暂不征税备案。
▎ 申报条件▎ 主体资格
• 投资者须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且实际取得境内企业分配利润;
• 被投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 材料要求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 投资协议或合同
• 境外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 利润分配相关财务凭证及划拨记录
• 境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 验资报告(如涉及增资)▎ 合规要点
• 资金链路须清晰可溯,禁止通过多层离岸架构进行资金回流套利;
• 涉及跨境人民币直投或多层持股结构的,建议前置开展合规性论证。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聚焦
• 长三角地区外资制造业企业,尤其装备、电子、新材料等领域拥有境外总部或红筹架构的企业;
• 具备账面未分配利润、有扩产或研发落地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
▎ 实务建议
• 财务部门应统筹盘点境外股东未分配利润余额与再投资意愿;
• 将原计划债务融资的扩产需求,优先转为利润转增股本路径;
• 全程留存分红划拨凭证、验资文件及出资完成证明,防范后续税务核查风险。
▎ 政策基本信息
• 项目:内容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税收优惠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支持方式:减免、免征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 适用对象:境外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境内被投资企业
• 关键税率:预提所得税原适用税率10%,符合条件可暂不征收
• 持有期限要求:连续持有投资满五年▎ 办理渠道
• 备案机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 线上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 专业支持:办厂易提供政策匹配测算与申报辅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