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9-29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谁能申报
所有境外投资者均可申报,涵盖境外企业及个人,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方向为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不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范围内,重点惠及长三角地区外资制造及研发企业。
能补多少
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可暂不征收10%预提所得税,无明确资金补贴上限,具体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为准,政策长期有效,无明确截止期限。
怎么办
需在投资行为发生后及时完成税务备案,确保利润真实投入实体项目且资金流向可追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申报时限及流程以当地税务部门要求为准。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这几年我国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特别是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亟需引入更多具有技术引领力和产业链整合能力的境外资本。此次政策扩围,正是瞄准外资企业在华长期布局中的核心关切——资金回流与再投资成本问题,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杠杆降低外资企业将利润再投入国内市场的制度性负担。
此次调整将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从原有鼓励类产业扩展至所有行业领域,意味着无论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研发,还是智能终端制造、绿色低碳项目。只要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国境内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在华新建或增资项目,均可享受这一税收减免红利。企业无需额外申请审批,只需在申报时如实提供投资计划及资金使用凭证,税务部门将依规执行“先缴后退”或“即时减免”机制。特别对长三角地区拥有跨国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的企业而言,该政策可有效提升其在华投资效率,实现利润闭环循环。
考虑到长三角制造业集群正加速向智能化、高附加值方向演进,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产业定位,梳理利润留存与再投资路径,优先将境外利润投向技术改造、数字化车间建设或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攻关项目。同时应密切关注跨区域资金调配合规性要求,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实质性商业目的判定标准。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为稳定外商投资信心、促进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企业分配利润直接再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18年9月29日起实施。
该政策旨在降低境外股东利润汇出环节的税负成本,推动经营所得转化为在华实体投资,强化产业链本地化与技术升级能力。
▎ 核心内容▎ 适用情形
•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直接用于新增或转增境内实收资本,或出资新设境内企业
• 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不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范围内▎ 税收待遇
• 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行为,可暂不征收10%预提所得税
• 不区分行业类别,覆盖制造业、研发服务、配套产业等全部允许外资进入领域
• 政策长期有效,无明确截止期限▎ 申报条件▎ 主体资格
• 投资方须为境外企业或个人,且实际持有境内被投资企业股权
• 被投资企业须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资金与行为要求
• 利润分配须有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 投资资金须真实、清晰对应具体项目实体,不得仅作账面调整
• 需提供境外投资者身份证明、增资/新设协议、银行资金流水凭证▎ 办理流程
• 在资金实际到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递延纳税备案
•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
• 全国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作为被投资方)▎ 区域协同价值
• 长三角地区外资装备、电子、汽车零部件企业可依托该政策,将历年未分配利润定向投入:
• 技术改造与产线升级
• 新建生产基地或区域研发中心
• 供应链本地化配套项目建设▎ 关键数据概览
• 项目:内容
• 预提所得税税率:10%
• 优惠方式:暂不征收(递延纳税)
• 政策文号:财税〔2018〕102号
• 发布日期:2018年9月29日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主管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政策执行提示
•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决议形成后,同步启动材料准备,确保资金流向与备案信息一致
• 不得虚构投资行为或拆分资金规避监管,税务机关将通过银行流水、工商登记、项目备案等多维度核查
• 建议结合地方企业服务平台(如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开展合规性预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