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 申报截止:
- 2027-12-31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谁能申报
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可申报,其入驻的在孵企业须满足注册地在孵化载体所在地、孵化时长不超过60个月、具备科技属性等条件,政策覆盖所有产业,支持长三角等地制造业企业设立研发飞地或独立孵化实体。
能补多少
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用及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按地方税务部门核定执行,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由载体平台持省级以上认定文件、孵化管理制度、在孵企业台账及服务收入核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孵化服务收入单独核算,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并持续合规运营。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近些年国家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在长三角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各类创新平台作为技术策源地与中小企业成长摇篮,亟需稳定的政策支撑以激发内生动力。此次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巩固孵化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功能,进一步降低初创企业运营成本,增强区域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协同韧性。
政策重点覆盖三类载体: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孵化对象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这些优惠直接惠及入驻企业——尤其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符合“孵化期限”“主营业务”等标准,即可申请相应减免。企业通过缴纳低税率或零税负,将更多资金投入研发与人才引进,形成正向循环。这里得说一句,支持并非普惠发放,而是绑定实际运营数据与合规性审查,强调真实孵化成效。
对于长三角地区制造企业而言,若具备技术转化潜力或正布局数字化、绿色化改造,可优先考虑依托高校资源建设内部孵化单元,或深度参与园区联合研发项目。建议主动梳理研发支出、场地使用、技术输出等核心指标,提前准备备案材料。同时关注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实现国家级与地方级红利叠加。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为延续对创新创业载体的扶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明确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该政策旨在通过降低平台运营成本,稳定创业孵化链条的中长期预期。
▎ 核心内容▎ 税收减免范围
• 增值税: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机构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与土地,对应税额予以减免。
▎ 政策适用主体
• 载体平台:须经省级及以上科技、教育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 在孵企业:需满足注册地、孵化时长、科技属性等条件,由载体协助完成资质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申报条件▎ 载体资质要求
• 持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认定文件;
• 具备规范的孵化管理制度、专业服务团队及在孵企业台账;
• 孵化服务收入需单独核算,与非孵化业务严格区分。
▎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 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位于载体场地内;
• 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纳入“千人计划”等人才项目的可延长至72个月);
• 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覆盖
• 载体平台: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 所有产业领域的企业均可入驻并享受政策红利;
• 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若将内部创新中心独立为孵化实体,或依托高校周边科技园设立研发飞地,可同步获取空间支持与税收减免双重支持。
▎ 关键操作建议
• 提前核查目标载体是否具备省级以上认定资质;
• 梳理入驻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场地使用协议等支撑材料;
• 确保财务核算中孵化服务收入与在孵企业清单清晰可溯、独立归集。
▎ 执行信息
• 项目:内容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8月28日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支持方式:减免、免征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 适用对象:载体平台、在孵企业▎ 政策原文与申报渠道
• 政策原文: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公告文本为准;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 政策匹配与申报辅导:可通过办厂易平台开展适配度测算与材料准备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