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
谁能申报
经科技、宣传、广电等部门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科技中心等科普单位,以及具备开放科普基地的制造企业(如长三角地区),可申请资格认定并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能补多少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无资金拨付类支持,属纯税收调节型政策,具体减免金额依实际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及税率计算。
怎么办
自2021年4月9日起长期实施,需先由主管部门核定名单,进口单位凭认定文件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凭海关核发凭证办理通关。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在“十四五”规划推进的关键阶段,国家着力强化全民科学素养培育,通过税收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与内容创新。这一政策为的是鼓励优质科普资源的引进与转化,推动科技知识从实验室走向公众视野,为构建高质量科普生态体系提供制度支撑。
符合条件的科普机构、科技馆、博物馆以及高校科研单位,若进口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或材料,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包括专业展陈装置、互动体验系统、虚拟现实教学设备等具备科普功能的技术载体,且需符合国家认定的科普基地标准。企业可通过自主申报并提交项目用途说明、进口清单及资质证明,经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海关依法依规办理免税手续。尤其对长三角地区拥有研发制造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若将自研的科普类智能终端产品纳入对外推广计划,也可借助此政策降低海外示范应用的成本门槛。
在当前长三角一体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技术积累与市场布局。提前梳理具备科普属性的产品线,如面向青少年的编程教育机器人或碳中和主题交互装置,并同步准备出口场景下的服务配套方案。同时关注各地科技局与海关联动试点机制,主动对接区域性科普资源平台。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于2021年4月9日联合印发,自“十四五”规划实施起长期有效。
该政策旨在通过进口税收调节机制,降低海外优质科普资源入境成本,支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科技中心等公益性科普阵地的装备升级与内容更新,夯实全社会科学普及的物质基础。
▎ 核心内容▎ 税收减免范围
•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适用进口货物包括:科普展品、专用仪器、实验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
• 进口行为须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直接用途。
▎ 实施机制
• 采用资格准入制与清单管理制相结合;
• 主管部门(科技、宣传、广电等)先行认定科普单位资质并发布名单;
• 进口单位凭核定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 海关依据核定信息完成通关放行。
▎ 申报条件▎ 适格主体
• 经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科技中心等公益性科普场所;
• 其他经科技、宣传、广电等部门联合认定的科普组织;
• 长三角等地区具备开放参观通道、工业展厅或科普基地的制造业企业,可主动对标标准申请资质认定。
▎ 关键要求
• 进口设备须具备明确科普功能属性;
• 需提供详实的技术参数、用途说明及科普活动方案;
• 须同步满足科技主管部门资质审查与海关归类审价要求。
▎ 政策影响▎ 对科普单位
• 显著降低高端互动展项、数字化科普设备、沉浸式体验系统等进口采购成本;
• 提升展陈更新效率与国际前沿内容接入能力。
▎ 对产业链企业
• 科普装备制造供应商可对接进口需求,在互动设备、AR/VR展教系统、智能讲解终端等领域拓展配套合作;
• 工业企业建设开放型科普基地后,可纳入资质名单,享受同等进口税收支持。
▎ 执行信息
• 项目:内容
• 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
• 文号:财关税〔2021〕27号
• 生效时间:2021年4月9日
• 有效期:长期有效(覆盖“十四五”时期及后续延续安排)
• 适用对象:所有产业中经认定的科普单位及符合条件的科普组织
• 支持方式:进口税收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