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5-14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税务总局
谁能申报
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可申请税收抵扣。企业须成立≤5年、从业≤300人、资产与年销售收入均≤50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比≥20%;投资方式须为直接股权投资,不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政策覆盖所有产业,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创投企业和境内有住所或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能补多少
投资满2年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需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申报抵扣,保留投资合同、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通过税务机关指定渠道提交资料,确保投资行为真实合规,注意政策长期有效但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这几年国家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尤其在资本支持端发力,为的是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随着初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政策聚焦于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通过税收杠杆激励长期资本参与早期创新,推动形成“投资—孵化—成长”良性循环。
此次政策明确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人实施递延纳税和股权增值收益优惠,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可享受投资金额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扣,或对转让股权所得按更低税率征税。具体而言,注册在长三角区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若获得创投机构或个人500万元以上投资,且投资满24个月。其投资方即可申请税前扣除;而企业自身若完成技术改造并引入外部资本,亦可通过合规路径申请税费减免。申报需提供项目备案证明、资金到位凭证与投后管理记录,强调真实投入与产业契合度。
对于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而言,尤其是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梯队,应主动梳理现有投融资结构,优先对接具有政策资质的本地创投机构,提前布局股权融资时间窗口。建议建立专项税务台账,保留完整的投资协议与资金流向记录,便于后续合规申报。同时,可结合园区配套服务,探索“技术入股+产业扶持资金”组合方案,实现轻资产扩张与税负优化双目标。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旨在通过税收杠杆引导长期资本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强化早期创新支持体系。
该政策属于国家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方式为税前抵扣,有效期为长期有效,覆盖所有产业领域,适用对象包括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
▎ 核心内容▎ 抵扣机制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 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 未上市、未在新三板挂牌;
•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20%。
▎ 申报条件
• 投资方式须为直接股权投资,不得通过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等间接方式;
• 被投企业须在投资完成时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
• 投资资金须实际到位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纳税人须在投资完成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申报手续;
• 需留存备查材料包括:
• 投资协议;
• 资金到账凭证;
• 被投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研发费用归集说明;
•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或相关资质文件。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范围
• 主体类型:适用条件
• 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天使投资个人: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区域协同价值
• 长三角制造业企业可依托该政策:
• 行业龙头以产业基金形式参股供应链初创技术公司,在获取战略协同的同时实现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 推进智能化改造的传统制造企业可提升对天使/创投机构的融资吸引力;
• 建议企业提前对接专业财税顾问,核验主体资格与材料完备性。
▎ 办理指引
• 政策原文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财税〔2018〕55号文件;
• 线上服务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 咨询支持:办厂易提供政策匹配测算与申报辅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