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8-08
- 发文单位:
- 福建省政府
谁能申报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持证上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免考;执法证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发,长期有效,电子证件具同等效力。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所有培训、考试、装备及证件工本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向执法人员收取费用。
怎么办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面依托“闽执法”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执法人员须完成一人一档信息录入,全过程应用平台开展执法活动,并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制度。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福建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制定。
▎ 核心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界定
• 行政执法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行政执法人员:指在上述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执法活动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 信息化管理机制
• 全面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闽执法”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证件制发、资格管理、执法评议等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 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行政执法人员库,实行一人一档、动态更新,归集身份信息、所属执法主体、职务职级、执法资格变动、教育培训、奖惩问责等信息。
• 行政执法人员须全过程应用“闽执法”平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证件管理制度
•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定前提。
• 申请资格考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且在编在职;
• 熟悉本岗位必需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发,采用国务院规定标准样式,长期有效。
• 电子证件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效力,鼓励在执法活动中全面应用。
▎ 监督管理机制
• 行政执法机关须通过本级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闽执法”平台等,公示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所属机关、证件编号等信息。
• 实施分类分级分层年度在岗培训,内容涵盖政治素质、法律知识、“闽执法”平台应用、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
• 对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可暂扣证件并实施离岗教育;考核合格后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可发还证件。
•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注销证件,包括: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以罚代管、超越滥用职权、趋利性执法、索取收受财物、非法截留挪用涉案财物、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等共11类情形。
• 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机关须在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 申报条件▎ 资格考试申请条件
• 坚持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行良好;
• 拟从事执法工作且为在编在职人员;
• 掌握岗位必需的法律、业务与执法技能;
• 具备正常履职所需身体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件申领流程
• 考试合格人员所在单位初审申领材料 → 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逐级上报至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发证件。
▎ 证件换发与补发
• 证件信息变更或破损:单位收回旧证 → 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 逐级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旧证、换发新证。
• 证件遗失:单位在本级政府或单位网站、“闽执法”平台公告15日 → 公告期满后提出补发申请 → 逐级报省司法行政部门补发。
• 离岗人员(退休、调离、辞职等):须主动交回证件,单位及时提出注销申请 → 逐级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注销。
▎ 政策影响▎ 执法规范化升级
• 明确持证上岗刚性要求,杜绝无证执法;
• 强制接入“闽执法”平台,推动执法行为全程留痕、可溯可查;
• 建立全省统一执法人员库,实现人员底数清、状态明、动态准。
▎ 监督问责体系强化
• 设立暂扣证件+离岗教育与取消资格+注销证件两级惩戒机制;
• 明确11类取消资格情形,覆盖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程序违法、暴力执法等高风险行为;
• 建立复核救济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程序权利。
▎ 保障机制完善
•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考试、执法装备、工作经费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列入省级预算;
• 鼓励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强化监督管理。
▎ 附则说明
• 2026年10月1日前依法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前须按本办法重新申领;
• 国务院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人民警察执法证件,分别依国家及《人民警察法》规定执行;
• 1998年发布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同步废止。
• 管理环节:主责单位,关键要求
• 资格考试初审:执法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 资格考试组织: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省市分级实施,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考
• 证件核发: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发、长期有效、电子证件具同等效力
• 证件注销:省司法行政部门,依单位申请,对退休、辞退、调离等情形统一注销
• 平台监管支撑:“闽执法”平台,全流程应用、智能预警、大数据分析、案卷评查、公众评议▎ 实施时间与衔接安排
• 施行日期:2026年10月1日;
• 原《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7月25日发布)同时废止;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证件事项,统一通过“闽执法”平台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或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