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26〕713号)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5月21日印发,旨在规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政策明确对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项目分别给予最高40%、60%、80%的补助比例;要求项目已纳入国家规划、完成可研审批、落实地方配套,并严禁用于人员经费或楼堂馆所建设。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单位及地方政府指定实施机构,实行绩效导向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5月21日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正式建立该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制度。
▎ 核心内容▎ 专项定位与支持方向
• 本专项聚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
• 重点支持纳入国家规划或重大战略部署的标志性、全局性、跨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不支持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投资安排方式
• 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 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异化补助比例:
• 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 中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 西部地区及东北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资金使用范围
• 仅限用于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等合规支出
•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及罚没支出▎ 申报条件▎ 项目主体要求
• 项目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指定实施机构
• 项目已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认定的项目库▎ 前置要件
• 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 已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并提供承诺函
• 涉及用地、环评、林地占用等审批事项的,须取得相应批复文件▎ 政策影响▎ 管理机制创新
• 实行年度申报、滚动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 建立绩效目标管理与全过程监管制度,未通过中期评估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将暂停或终止资金安排▎ 监督问责要求
•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附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标准
• 地区类别:最高补助比例
• 东部地区:40%
• 中部地区:60%
• 西部地区及东北地区: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