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 发文单位: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谁能申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适用本规定,企业或个人若涉及相关违法行为,其裁量结果将依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改正情况及配合检查调查情况等要素综合判定。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案件调查终结、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及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均须遵循裁量权基准程序要求,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发生次数(有专门界定)、手段规模、危害对象等,具体情形按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规则执行,施行日期以第十二条为准。
政策全文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定》)。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共 13条,围绕裁量的原则、模式、核心因素、具体情形、程序等作出全面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裁量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及基本原则(第一至四条)。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规定;明确裁量权基准定义及形式,同时强调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裁量原则,为裁量权行使划定基本遵循。
二是裁量因素(第五条)。明确裁量权基准制定需重点考虑的因素范围,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对象、手段规模、危害后果、改正情况、配合检查调查情况等。同时,对“违法行为发生次数”作出专门界定。
三是裁量具体情形(第六至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作出四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六、七条);二是列出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明确从轻处罚的罚款降幅和减轻处罚的罚款标准(第八条);三是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从重处罚的罚款上限(第九条);四是明确多种情节并存时的综合处理规则(第十条)。
四是裁量程序(第十一条)。明确在案件调查终结、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关键环节,适用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要求。
五是术语解释及施行日期(第十二至十三条)。对“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等术语是否包含本数作出解释,并明确本规定的具体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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