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饱和水蒸汽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安全监管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饱和水蒸汽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安全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近年来,用于运送饱和水蒸汽的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蒸汽罐车和罐箱)逐步投入使用,对部分饱和水蒸汽生产单位优化经营方式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 政策类别:产业准入
• 适用地区:全国范围内企业
• 产业方向:汽车产业
• 发布日期:2026-08-2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饱和水蒸汽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安全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近年来,用于运送饱和水蒸汽的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蒸汽罐车和罐箱)逐步投入使用,对部分饱和水蒸汽生产单位优化经营方式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但是,此类设备在国际、国内均没有成熟的安全使用经验,尤其是饱和水蒸汽介质较为特殊,目前无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及对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我国JT/T 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等交通运输规范中也未明确介质分类和要求,导致部分企业按照非危险货物运输和储用,运输、停靠等过程缺少安全管控措施。
相关事故表明,蒸汽罐车和罐箱在超压、碰撞或出现应力腐蚀等老化损伤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罐体破裂,罐内饱和水可能发生闪蒸、爆炸,当量可达数百公斤TNT,将对运输途经及停靠区域周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对房屋建筑造成损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为加强蒸汽罐车和罐箱安全监管,切实降低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源头管控
已经签订合同且前期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制造单位可以继续按合同生产。合同未备案的,一律不得生产。
按照备案合同继续生产的蒸汽罐车和罐箱,一是要严格设计要求。设计时应当采用分析设计方法,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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