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政策速读卡|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级别:国家级|类别:跨境电商|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谁能申报
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检测用料件、检测过程中坏件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企业财务、仓库记录中应设置专门科目记录保税检测货物、料件的收发情况以及保税检测收入情况
• 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检测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可为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 符合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共同开展初审并制定监管方案。初审通过后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试点业务申请。商务部将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确定试点项目。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号: 商办服贸函〔2026〕355号 政策类别: 跨境电商 适用地区: 全国范围内企业 产业方向: 集成电路、制造业升级、跨境贸易 类型:原创 2026-07-02 19:07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服贸司 【发布文号】商办服贸函〔2026〕355号 【发文日期】2026年06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服贸发〔2025〕186号)要求,优化保税监管制度,促进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现就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保税检测业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业务范围 本通知所称保税检测业务,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质量、规格、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活动后复运出境。 (一)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通过可试点开展集成电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保税检测业务。 集成电路检测 指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芯片研发、晶圆制造及成品封装阶段对芯片的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等进行验证与测试,用于确认芯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应用阶段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 指依据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新生产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其中,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生产器件的检测分析等业务。消费电子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影音设备、智能家居终端、车载智能终端等。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检测业务,不得通过保税检测方式开展维修、拆解、报废等业务。 二、试点申请条件 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申请开展上述试点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检测用料件、检测过程中坏件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企业财务、仓库记录中应设置专门科目记录保税检测货物、料件的收发情况以及保税检测收入情况。 (二)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检测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可为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四)符合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共同开展初审,并制定监管方案,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等内容,确保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试点业务申请。商务部将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共同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如有需要可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进行实地核验。 四、完善监管机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按职责分工开展试点监管、督查指导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保税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我国关于固体废物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优先在国内处理处置。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和海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密切跟踪保税检测试点业务进展,强化全流程监管,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完善综合监管方案,持续优化监管和服务,有效防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海关监管等风险。 (二)落实企业责任。 申请开展保税检测试点业务的企业,应制定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三)实施动态管理。 保税检测试点过程中,企业如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开展保税检测业务。相关部门认为企业不应开展保税检测业务的,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保税检测试点的建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后,作出是否终止保税检测试点的决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备案。 (四)及时总结试点情况。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总结保税检测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a href="https://www.mofcom.gov.cn/api-gateway/jpaas-web-server/front/document/download?fileUrl=YW5UzzlvCwcM%2FNHHX%2FtT6NgxBQsDhnrS8TMxD%2BPgaapnuiAmQwDdkHzL2RkBZ0q5Nf%2FTSpE94A%2FAyUhBnQGmayJryAZk6RKzFpN%2Fyb7h%2B%2FKwEecLf1EVGZqSOgDvFGeK1YfvmHCA6bH6xqXoh0dmik77zqo7o%2B0Bk5tvYclDgxs%3D fileName=%E4%BC%81%E4%B8%9A%E4%BF%9D%E7%A8%8E%E6%A3%80%E6%B5%8B%E4%B8%9A%E5%8A%A1%E8%AF%95%E7%82%B9%E7%94%B3%E8%AF%B7%E8%A1%A8.pdf" rel="nofollow noopener" target="_blank">企业保税检测业务试点申请表.pdf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年6月25 日 商务部惠企政策专题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消费品以旧换新 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 商务帮扶 提振消费专项行动 政策集成和综合解读专栏 优化营商环境-国际贸易专题 外贸促进 外资企业问题诉求收集办理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 丝路电商——电子商务国际合作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市场运行与流通发展服务平台 2025年度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中日经济高层对话 农产品贸易专题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