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强制追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账款清欠的若干措施
- 发布日期:
- 2024-01-01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强制追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账款清欠的若:全国综合政策惠企政策。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全国统一投诉平台,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限时督办、失信惩戒,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长期有效/常态化申报,以官方公告为准。申报条件与奖补标准以官方申报通知为准,可登录办厂易政策板块查询全国最新申报指南。
政策全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本条例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投诉、立案、调查、处理、反馈的机制,公布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渠道。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二)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
(三)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说明】本政策标题为"关于健全强制追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账款清欠的若干措施",本URL为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核心行政法规,建立了逾期利息强制追偿、投诉立案、责任追究等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