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9-10-26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全国跨境电商惠企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税负 长期有效/常态化申报,以官方公告为准。申报条件与奖补标准以官方申报通知为准,可登录办厂易政策板块查询全国最新申报指南。
政策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健康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的。
二、 现行有关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三、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日期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配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在综试区注册、在注册地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等条件的,其出口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