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1487号)
- 发布日期:
- 2026-11-04
- 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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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发改环资〔2026〕1487号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适用地区:全国范围内企业
• 发布日期:2026-11-04关于印发《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1487号)
发布时间:2026/11/04[ 打印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国家统计局发改环资〔2026〕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提升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发改基础〔2022〕4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是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支撑。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重要意义,推动生态产品总值核算与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相关重点任务衔接融合,扎实有序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确保核算基础扎实可靠、核算方法科学统一、核算流程严谨规范、核算结果客观可用,为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渠道提供有力支撑。
二、夯实核算基础。
各地区依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计调查监测等相关调查统计体系,扎实做好数据采集、整理、审核等工作。现有数据无法完全覆盖的部分,有关地区要及时开展补充调查。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周期性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工作,利用普查结果,对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历史资料进行修订。
三、规范核算流程。
各地区核算本级行政区域生态产品总值时,要充分考虑核算数据的衔接性,科学组织实施核算工作,不得擅自简化、合并或变更核算环节。要在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核算模板设定、结果校验与审核、成果汇总与存档等环节建立质量检查制度,确保核算过程可追溯、可核验,核算结果可应用、可解释。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特定地域单元或特定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产品价值进行核算。
四、强化结果应用。
各地区要积极推进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结果发布,科学评估生态保护成效和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情况。积极推动核算结果在区域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绿色金融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领域应用。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将核算结果纳入有关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将核算结果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五、压实工作责任。
国家建立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统计制度和数据报送平台,明确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报送要求等。省级地区可参照国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地区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提供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所需原始数据与参数,并确保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评估。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本地区核算业务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核算技术方法。要加强对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工作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适时组织开展核算质效评估,对发现问题的地方将予以纠正,弄虚作假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结合核算工作实际不断完善《规范》,提高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同步废止。
附件: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自 然 资 源 部国 家 统 计 局2026年10月14日附件:
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pdf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ofd相关政策与解读
•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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