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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综合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6-11-0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摘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需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者…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能补多少:具体补贴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怎么办:申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将开业信息报送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提出《关于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目的在于培育壮大市场供应主体,包括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房源,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同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服务,并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在出租和承租管理方面,强调保障租赁住房安全,规范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再说,对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提出严格登记备案、加强信息公示、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等要求。针对长三角制造业,建议申报者重点关注政策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以及住房租赁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相关办事指南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实施《住房租赁条例》,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居住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培育壮大市场供应主体(一)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增加经营范围从事专营或兼营住房租赁业务,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住房租赁企业要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委托经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引导住房租赁企业转型升级,完善房源维护、租客服务、智能管理等配套体系,打造品质化、标准化租赁产品,满足住房租赁需求。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里长期持有部分房源或将其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于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康养地产、文旅地产等,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单一销售经营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产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三)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住房租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贴近社区、熟悉房源、服务业主的优势,拓展住房租赁、房源托管等相关业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的委托或自行代理,盘活零散闲置房源,将未售或未居住房屋进行租赁,提高住宅小区入住率。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四)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闲置房源用于租赁。允许企业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须严格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室内环境健康等强制性标准,严禁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支持企业按规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用于租赁。

二、 加强出租和承租管理(一)保障租赁住房安全。出租的房屋要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具备供水、供电基本居住条件,不得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和健康。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不得将厨房、餐厅、卫生间、阳台、过道、储藏室、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作出规定。

(二)履行出租和承租权利义务。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房屋使用情况和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出租情况。租赁双方应对租赁房屋的维修、安全隐患发现报告、转租以及押金扣减、返还等重要事宜作出约定,避免租赁纠纷。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克扣押金或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按时缴纳租金,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改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应履行出租人有关权利义务。

(三)规范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出租人和承租人要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订立起30日内,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向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经由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即时办理备案。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要建立房屋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三、 规范住房租赁经营服务(一)严格登记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开业信息报送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发生信息变化的,要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按照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用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适时掌握住房租赁市场变化。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二)加强信息公示。实行住房租赁信息“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开展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适时将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要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业务流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信息、办公地址、投诉受理电话和相关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要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财务管理、安全生产、信息保护、档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等内部制度并组织实施,与租赁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制度应予以公示。

(三)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实行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人员实名从业制度,每名从业人员均要建立从业信息卡或编号,从业信息卡内容样式或编号形式由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从业人员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需佩戴经实名登记的从业信息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中从事租赁业务的人员应当考取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四)加强租赁风险防范。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要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加强住房租赁企业日常监管,防范“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违规建立资金池、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租赁当事人利益等问题。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要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收费前向租赁当事人出具收费明细。服务收费由租赁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五)动态监管房源发布。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等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要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进行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有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要同时注明企业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房源证明材料等,核验后给予发布。对已出租或取消委托的房源信息要即时从各种发布渠道上撤销。网络信息平台不得为未作开业信息报送、未备案、备案异常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房源发布动态监管,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需求;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金融等政策,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适度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放宽租房提取频次限制,优化租房提取服务。支持多子女家庭、新市民、青年人据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随迁人员子女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享受常住地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 强化组织实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落实居住人登记、治安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消防、税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按照履职事项清单、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明确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矛盾化解等工作,发现违反房屋租赁、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住房租赁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2026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
能补多少?
:具体补贴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申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将开业信息报送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政策原文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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