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汕头市政府
谁能申报
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外客运船舶(含游艇)停靠的运营单位,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管。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运营单位需在选址阶段完成备案,建设完成后通过设计审查、施工规范及配套设施验收,并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项目验收备案;后续须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防污染措施及动态监管要求。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明确要求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支持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同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
2023年5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3〕17号)进一步强调: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规范客运船舶船岸靠泊作为平安交通建设重要内容,主动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
为维护汕头市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上客运安全发展,并支撑滨海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汕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统规范行政区域内港口外客运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 核心内容▎ 框架结构
• 《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未创设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至第四条):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客运船舶与停靠点定义、部门职责分工。
•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五条 至第十三条):涵盖选址原则与备案、建设管理程序、设计审查、施工规范、配套设施标准、项目验收流程及验收备案要求。
• 第三章 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设施变更报备、企业主体责任、安全与应急管理、实名制与人员信息管理、防污染措施、收费行为规范、禁止性事项及行业监管机制。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至第二十七条):明确适用范围动态调整机制、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时间。
▎ 主要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 政策影响▎ 利企惠民重点举措
• 促进水路旅游客运有序发展:立足汕头滨海旅游实际,制定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与适度前瞻性的管理制度,推动港口外客运站点规范化建设与运营。
• 保障港口外客运船舶安全靠泊:对选址、建设、运营全链条提出刚性要求,尤其强化安全管理与应急响应机制,提升站点本质安全水平。
• 满足群众水上旅游出行需求:依托政策引导,支持客运船舶及游艇依法依规安全靠泊,提升滨海旅游公共服务能力与出行体验。
▎ 适用对象与实施安排
• 项目:内容
• 适用范围: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 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监管;站点运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 施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依据《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为2026年6月18日)
• 政策性质: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属资金扶持类政策配套管理规章▎ 申报与监管要点
• 站点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洪、环保、海事及通航安全要求,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新建、改建、扩建站点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通过设计审查、施工监管与竣工验收,配套建设视频监控、消防、救生、防污染等设施。
• 运营单位须落实实名制管理、应急预案演练、从业人员培训、污染物接收处置等法定责任。
• 禁止在未经批准区域停靠、擅自变更功能用途、违规收费或妨碍通航安全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