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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7-28
发文单位:
汕头市政府
摘要:2026年3月底,我市7个区(县)政府按要求发布关于将部分区(县)级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过程 由于2023年市政府发布的汕府〔2023〕64号文件和2025年市政府发布的汕府…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汕头市7个区(县)政府及所辖镇(街道)为适用对象,须依据省级批复和县级公告承接行政执法职权,自2026年3月底前各区(县)已公布承接目录及起始时间,原1063项下放执法权中未被纳入批复范围的,自公告日起不再实施。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政策重点在于权责调整与依法承接,不涉及财政补贴或直接资金支持。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8日起,依汕府〔2026〕18号文件废止汕府〔2023〕64号和汕府〔2025〕42号文件,所有执法权行使须严格以广东省政府批复及各区(县)政府公告为唯一依据,推进基层执法进入清单化、动态化、法制化阶段。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的部署,推进扩权赋能,2023年汕头市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明确1063项区(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

2025年,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要求,切实为基层减负,市政府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5〕42号),对前述职权目录作出调整,收回部分行政执法职权。

2025年12月底,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头市镇(街道)行使,并明确:

• 镇街承接县级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承接起始时间,由所属县级政府于202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 对批复范围外此前交由镇街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自各区(县)公告确定的承接日起,镇街不再实施。

• 2026年3月底,汕头市7个区(县)政府均已按要求发布相应公告。

▎ 核心内容▎ 废止决定

• 自《公告》印发之日起,正式废止汕府〔2023〕64号和汕府〔2025〕42号两份文件。

• 文件废止依据为粤府函〔2020〕136号及省政府2025年12月批复精神,属法律衔接必要举措。

▎ 权责执行依据

• 废止后,涉及区(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事项,严格依照省政府批复及各区(县)政府2026年3月发布的公告执行。

•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由各区(县)政府根据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另行公布调整情况。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汕头市所辖7个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镇(街道)

• 市、区(县)两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 实施节点

• 事项:时间节点

• 省政府批复同意调整处罚权:2025年12月底

• 各区(县)政府公布承接目录及起始时间:2026年3月底前

• 本公告印发施行:2026年6月8日▎ 主要变化

• 终止以“调整”“收回”为逻辑的阶段性职权配置模式,转向以省级批复+县级公告为法定依据的常态化运行机制。

• 镇(街道)执法权限边界进一步法定化、清单化、动态化。

• 原汕府〔2023〕64号所列1063项职权中,仅纳入省政府批复及区(县)公告目录的部分继续由镇街行使;其余一律回归区(县)级部门。

▎ 申报条件

• 本公告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类政策,不设主体申报环节。

• 各区(县)政府须于2026年3月底前完成:

• 公布本辖区镇(街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明确各项职权的承接起始时间

• 同步更新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

• 市司法局负责对各区(县)公告内容开展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监督。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汕头市7个区(县)政府及所辖镇(街道)为适用对象,须依据省级批复和县级公告承接行政执法职权,自2026年3月底前各区(县)已公布承接目录及起始时间,原1063项下放执法权中未被纳入批复范围的,自公告日起不再实施。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政策重点在于权责调整与依法承接,不涉及财政补贴或直接资金支持。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8日起,依汕府〔2026〕18号文件废止汕府〔2023〕64号和汕府〔2025〕42号文件,所有执法权行使须严格以广东省政府批复及各区(县)政府公告为唯一依据,推进基层执法进入清单化、动态化、法制化阶段。
政策原文来源:汕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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