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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招商引资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首发经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12
发文单位:
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摘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商务局2026年8月10日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优质商品和服务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持续推出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新技术、新场景,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 政策类别:招商引资

• 适用地区:深圳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人工智能、汽车产业、惠企政策、深圳

- 发布日期:2026-08-12深商务规〔2026〕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首发经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2026年8月10日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优质商品和服务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持续推出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新技术、新场景,满足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的消费需求,助力构建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制定以下措施。

一、 塑品牌强IP,打响“圳在首发”城市名片

1.打造标杆性首发活动IP。着力打响“圳在首发”品牌,鼓励高品质、高流量国内外品牌在深首发。对在深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市场引领性的汽车、3C数码、AI硬件品牌,以及国产开源系统智能终端产品等首发活动,其场地租赁、展场搭建、宣传推广等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支持在深开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名榜单首发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2.推动首发经济集聚发展。重点打造世界级商圈、街区等首发经济集聚区,优化集聚区的产业布局和服务环境,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在这些区域设立首发中心,举办新品首发、首展首秀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深圳首发经济的规模效应和辐射能力。打造50款用户口碑良好、核心卖点突出、全球市场份额占比较高的现象级“热销单品”。鼓励时尚、科技、消费电子、高端制造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消费潮流的产品在深首发新品,优先推选其为“热销单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支持举办高能级首展首秀。鼓励在深圳高交会、文博会、深圳时装周、深圳全球招商大会等重大活动期间,举办首展首秀活动。鼓励品牌跨界融合合作,举办跨界融合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二、强引育优供给,推动首店经济提质增量

4.支持首店经济提质增量。支持新开设具有引领性的国际级首店、全国性首店及市级首店,支持国产开源系统智能终端产品在重点商圈开设展销中心、生态体验中心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引导首店业态多元集聚。支持商业综合体(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介活动,推动品牌首店集聚发展。对成功导入具有引领性的国际级首店、全国性首店以及符合条件的展销中心、生态体验中心等的商业综合体(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机构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三、优服务建生态,完善首发经济保障体系

6.搭建首发生态服务绿色通道。优化首发活动报批报备管理。提升品牌新品通关速度,依法依规落实进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制度。支持保税展示交易业态发展,为进口新品在国内销售提供便利。鼓励各区建立首发经济、首发活动服务绿色通道,为企业引进高能级首店、举办首发活动等做好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深圳海关、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7.加强首发经济宣传推广。整合融媒体、行业协会等资源,发布深圳首发品牌“必购必带”城市礼物榜单。利用标志性建筑、公交地铁广告等,营造首店首发氛围。发布首店打卡地图,策划首发经济主题活动。拓展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多元渠道,提升首店经济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巴士集团、地铁集团)

8.优化专业化配套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企业的产业优势,鼓励多方共同探索建立专业的首发经济服务机构、商协会等,开展首发经济市场研究、监测分析等工作,畅通市场前沿信息交流。推动建立在深举办新品发布、展会论坛等活动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左右协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四、附则本措施由深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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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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