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政府
谁能申报
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合法权属的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持续经营的经营主体,可申报征收补偿。适用范围包括中心城区、240国道曾都段及高新区北部曾都片区,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能补多少
住宅房屋300m²以内按修正后商品房基准价补偿,超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住宅改经营用途可上浮不超过30%;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不超经营性房屋补偿价值的5%;房屋重置成本价分六类,最高1208元/m²(框架结构);附属设施如彩钢棚120元/m²、空调移机400元/台;树木按胸径分级补偿,盛果期果园、风景林每亩最高23000元;青苗补偿经济作物3200元/亩,药材类4000–5000元/亩。
怎么办
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定价,产权人需提供合法权属证明、营业执照及经营连续性材料;补偿申请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按规定时限提交至属地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流程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指南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要求,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制定并公布《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标准适用于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树木苗圃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中心城区范围依据《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划定,并拓展包含: • 中心城区西侧至240国道曾都区境内范围 • 随州高新区北部片区曾都区境内范围 该范围之外的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另行制定标准,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 核心内容 ▎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 合法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建筑面积300m²以内部分,按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加权平均值,扣减出让楼面地价加权平均值后,再进行区位与实物减价修正(修正幅度为-20%~-30%)确定补偿基准价;300m²以上部分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 住宅改经营用途补偿:持有合法产权、营业执照且实际持续经营的,可在同类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经营补偿;中断经营或无照经营的,不予增加。 • 非住宅房屋(办公、仓库、车间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性房屋(含分摊土地)补偿价值的5%;确有不足的,可依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期限等协商或委托评估确定;补偿对象为合法所有人。 • 补偿面积认定依据: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无权源材料的,由曾都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认定;农村村民住宅由镇(街道、开发区)调查认定,其他建筑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 房屋重置成本价参考标准 • 结构类型:等级,重置成本价(元/m²),关键结构特征 • 框架:一等,1208,独立(条形)基础,钢筋砼柱梁承重,现浇楼板,240mm实砌砖墙,层高≥3.2m • 砖混:一等,923,砖石或砼基础,构造柱圈梁齐全,240mm实砌砖墙,现浇/预制楼板,层高≥3.2m • 砖混:二等,834,砖石基础,地圈梁,240mm空斗墙或部分120mm墙,预制楼板,层高2.8–3.0m • 砖木:一等,755,砖石或砼基础,木屋架木梁,240mm实心砖墙或钢屋架承重,檐高≥3.2m • 砖木:二等,556,砖石基础,120mm墙为主,杂梁承重,檐高2.8m,纤维石棉瓦坡屋面 > 备注:> - 重置成本价含主体建(构)筑物、材料运输、排水设施(天沟、水斗、室外排水管)、散水、雨棚、踏步、楼梯(含扶手)、室内水电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安装工程费,不含土地价格。> - 仅适用于集体土地上住户自建零星住宅;成片厂房由评估机构在建安费基础上评估重置成新价。> - 普通木门窗、106涂料墙面、喷塑/油漆墙面及地面、踢脚线等装修不另计费。> - 钢柱承重无围护结构房屋参照砖木二等评定。 ▎ 房屋附属物设施补偿标准(节选) • 项目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 混凝土地坪(厚10cm):m²,40,按实际厚度调整 • 混凝土地坪(厚20cm):m²,80,— • 水泥道路(20cm及以上):m²,120,含碎石基层、稳定层 • 单砖围墙:m²,90,含基础 • 24cm实心砖墙:m²,170,— • 铁艺围墙:m²,180,— • 彩钢棚:m²,120,若有地坪另计 • 瓦棚:m²,90,若有地坪另计 • 砖木简房(2m高、240mm墙):m²,290,— • 活动板房(泡沫夹芯板):m²,350,— • 空调移机费(柜机/挂机):台,400,— • 热水器移机费(太阳能):个,400,— • 电动水井:个,1000,含水泵安拆费200元 • 地下化粪池:m³,520,— • 混凝土排水管(Φ50cm):m,125,净直径尺寸 ▎ 树木、花卉苗圃补偿标准 • 挂果树(桃、李、梨、枣、樱桃、枇杷等): • 大(胸径≥10cm):200元/株 • 中(5cm≤胸径<10cm):50–80元/株 • 小(3cm≤胸径<5cm):10–20元/株 • 幼(1cm≤胸径<3cm):5–10元/株 • 苗(胸径<1cm):2–5元/株 • 成片果园盛果期每亩定植100–120株,最高补偿23000元/亩 • 风景树(桂花、香樟、雪松、银杏等):补偿标准同挂果树,每亩最高23000元 • 用材树(杨树、柏树、杉树等): • 大(胸径≥15cm):150元/株 • 中(9cm≤胸径<15cm):80–100元/株 • 小(3cm≤胸径<9cm):50–80元/株 • 苗(胸径<3cm):5–20元/株 • 每亩最高23000元 • 藤本类(葡萄等): • 苗期:8元/株 • 初果期:20元/株 • 盛果期:50元/株 • 盛果期每亩定植≤330棵,最高23000元/亩 • 竹林:散生10元/m²;窝竹2–5元/根 • 苗圃: • 当年种植:3500元/亩 • 未定植:4500元/亩 > 备注:> - 枯萎死亡、预公告后突击栽种、盆钵栽植的花卉苗木不予补偿;可酌情给予搬运补助。> - 超大名贵树木移植补偿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 - 因项目需保留现状树木的,可按市场价收购,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参考市场价评估。 ▎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费: • 经济作物(棉花、花生、蔬菜、瓜类等):3200元/亩 • 粮油作物(稻麦、豆类、油菜等):按实际种植周期和产量合理核定 • 药材类(天麻、芍药、田七、茴香等):4000–5000元/亩 • 渔塘、藕田、天然水面:按实际经营状况及投入成本评估,自然形成坑塘、沟渠、天然水面不予补偿。 • 温室大棚: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支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市场价补偿。 ▎ 申报条件 • 征收对象须位于随州市中心城区划定范围内(含240国道曾都段、高新区北部曾都片区)。 • 房屋及附属物须为合法建设,权属清晰;无权源材料的,须经曾都区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认定为合法建筑。 • 经营性用途补偿须同时满足: • 住宅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完成合法建设审批 • 实际持续用于经营,且以该地址注册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 征收前正常纳税、持续经营 • 树木补偿须为自然生长、非预公告后抢栽,且未枯死。 ▎ 政策影响 • 执行时效:本标准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前已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原公告方案执行。 • 解释与监督: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 政策衔接:施行期间如国家或省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争议解决:对附件未列明的附着物或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征收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 特别说明 • 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 所有补偿标准均为指导性标准,具体执行中应结合实地勘测、权属认定及评估结果综合确定。 • 房屋重置成本价、附属物单价、树木补偿等均不含土地价值,亦不重复计入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