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 发文单位:
- 苏州市政府
《苏州市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适用于G1521常嘉、G1522常台、S17苏台、S48沪宜、S58沪常、S81太仓南疏港等六条市管高速公路。办法明确桥下空间为桥梁上部结构垂直投影下的全部空间,坚持公益利用为主,优先用于绿化绿道、桥下公园、公交及小型汽车停放、公共自行车点位等。禁止七类危害桥梁安全的行为,要求使用者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落实‘谁使用谁负责’日常管理责任。存量已利用空间须限期补签协议或清退,普通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形成大量桥下空间资源,其合理利用可节约土地、提升城市景观、缝合被割裂的城市空间,并强化桥梁运营安全的动态监管与长效治理。为此,苏州市制定《苏州市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 ▎ 桥下空间定义与利用原则 • 第二条:桥下空间指桥梁上部结构垂直投影范围下的空间区域,包括桥面至桥下自然地面及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空间。 • 第三条:桥下空间利用以公益利用为主。 • 第四条: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属地政府等监管职责。 •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与使用者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 允许用途与禁止行为 • 允许优先用于: • 绿化和绿道建设 • 桥下公园 • 公交汽车和小型汽车停放 • 公共自行车点位等公益用途 • 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含违法侵占、堆放易燃易爆物、擅自搭建构筑物、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等),防范安全隐患。 ▎ 利用程序与日常管理 • 第八条:拟使用者须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协议。 • 第九条:利用期限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得超过桥梁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评估周期。 • 第十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者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及秩序管理责任。 • 第十一条:出现桥梁结构风险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经营管理单位须及时通知使用者。 ▎ 存量空间与例外规定 • 第十二条至十三条: • 对未利用桥下空间,经营管理单位可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等物理隔离措施。 • 对《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的存量空间,符合规定的须按第八条补签协议;违规占用的须及时清除。 • 第十四条: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事项的,依法需办理相关许可的,从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与有效期 •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可参照执行。 • 第十六条:市管高速公路具体包括: • 高速公路编号:名称 • G1521:常嘉高速 • G1522:常台高速 • S17:苏台高速 • S48:沪宜高速 • S58:沪常高速 • S81:太仓南疏港高速 •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 申报条件 • 使用主体须具备合法资质,且使用目的符合公益导向; • 使用方案不得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养护作业及应急通行; • 须通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与技术评估; • 涉及公共设施配建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部门技术规范; • 签订书面利用管理协议,并明确安全责任、维护义务与退出机制。 ▎ 政策影响 ▎ 对管理主体的影响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化统筹协调与监督检查职能;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协议管理、安全巡查、隐患处置等主体责任; • 属地政府协同开展环境整治、秩序维护与群众诉求响应。 ▎ 对使用主体的影响 • 使用行为全面纳入规范化协议管理,权责更清晰; • 日常运维成本与安全责任同步明确; • 存量使用者须在《办法》施行后限期完成合规整改或退出。 ▎ 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 推动桥下“灰色空间”向“绿色+服务空间”转型; • 支撑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补充停车、慢行、游憩等公共服务短板; • 为长三角地区高密度建成区交通基础设施复合利用提供制度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