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工业安置房”完善工业企业搬迁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3-18
- 发文单位:
- 苏州市政府
# 政策速读卡|《关于推行“工业安置房”完善工业企业搬迁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级别:市级|类别:土地政策|有效期:2026-04-20至2028-04-19|发文机关:苏州市政府
谁能申报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实施城市更新、产业布局调整、生态整治等需搬迁的工业企业
能补多少
• 提供调换工业用房、调换商办用房或商品住宅、置换工业用地三种安置路径
• 安置路径可单一或组合实施
• 工业用房准入仅保留环保、安全等强制性要求
• 各地将工业用房筹措纳入年度计划
• 优先匹配符合生产需求的存量工业载体
• 调换房屋价值由属地相关部门综合评估确定
申报条件
• 企业为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的工业企业
• 搬迁行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
• 搬迁行为纳入年度搬迁计划
• 申请调换或置换需提交产能延续方案
• 申请调换或置换需提交环保安全合规证明
• 申请调换或置换需提交安置意愿书
怎么办
按原文规定的渠道与期限申报。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为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优化工业企业搬迁补偿方式,有序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 核心内容 ▎ 适用范围 • 首次明确 “工业安置房” 概念,作为货币补偿方式的有效补充 • 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实施城市更新、产业布局调整、生态整治等需搬迁的工业企业 ▎ 安置方式 • 提供 调换工业用房、调换商办用房或商品住宅、置换工业用地 三种安置路径,可单一或组合实施 ▎ 调换工业用房 • 准入标准优化:仅保留环保、安全等强制性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进得来、安得下” • 房源保障机制:各地须将工业用房筹措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匹配符合生产需求的存量工业载体 • 价值确定原则:由属地相关部门综合市场状况、产业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 调换商办用房或商品住宅 • 面向企业转型需求,创新引入非工业类房产调换方式,作为房屋调换的补充形式 ▎ 置换工业用地 • 严控准入标准:再投产项目必须符合新上工业用地准入标准 • 供地方式明确: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 补偿标准合理化:置换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可按新出让工业用地价格协商确定 • 代建路径清晰:明确政府或平台公司可承担代建职责 ▎ 申报条件 • 企业须为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的工业企业 • 搬迁行为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并纳入年度搬迁计划 • 申请调换或置换的,须提交产能延续方案、环保安全合规证明及安置意愿书 • 置换工业用地的,须承诺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新项目开工建设及达产 ▎ 政策影响 • 维度:具体影响 • 企业权益保障:提供实物安置选项,降低搬迁停产风险,增强中小企业稳定性 • 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工业载体,提升低效用地再开发效率 • 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商办/住宅调换、高标准用地置换,引导企业向高附加值方向转型 • 实施周期:自 2026年4月20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4月19日 ▎ 保障措施 • 组织保障:建立市、区两级协同推进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统筹 • 财税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安置项目,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 总结宣传:鼓励试点先行,及时提炼典型案例,加强政策宣贯与操作指引 ▎ 附则说明 • 鼓励各县级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支持探索集体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实物安置的合法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