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2024年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措施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发文单位:
- 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辽市2024年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面向在通辽市注册、纳统、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心措施包括:对新纳统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奖励10万元,新成立/重组后实现月度纳统企业奖励15万元;已纳统企业按营收增幅2‰–1%梯度奖励,封顶50万元;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商贸公司并纳统的,奖励1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主体纳入纳统奖励范围。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全年,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拨付。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印发《通辽市2024年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旨在加快构建现代化服务业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服务业提质扩容、结构优化。
▎ 核心内容▎ 一次性纳统奖励
• 对2024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对2024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商贸业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对2024年新成立或合并重组的服务业企业,实现月度纳统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营收增长激励
• 对已纳统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分档给予奖励:
• 增幅达5%—10%(含),奖励比例为2‰
• 增幅达10%—20%(含),奖励比例为5‰
• 增幅超20%,奖励比例为1%
•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工贸分离支持
•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工贸分离”,注册成立独立商贸企业并完成纳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个体工商户升级扶持
• 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2024年内完成“个转企”并纳统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纳入上述一次性纳统奖励适用范围▎ 申报条件
• 企业须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纳统企业须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且统计关系隶属通辽市
• 营收增幅奖励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纳税数据为依据
•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奖励;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政策影响▎ 奖励标准汇总
• 奖励类型:适用对象,奖励金额,备注
• 新纳统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5万元,首次纳入联网直报平台
• 新纳统商贸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市场主体,10万元,首次纳入联网直报平台
• 新成立/重组纳统企业:新成立或合并重组服务业企业,15万元,实现月度纳统
• 工贸分离纳统企业: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商贸企业,10万元,完成注册并纳统
• 营收增长奖励:已纳统服务业企业,2‰—1%,最高50万元,按年度营收同比增幅分档核定▎ 执行期限
•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奖励资金由通辽市财政统筹安排,按年度组织申报、审核与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