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西宁市政府
谁能申报
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更新活动的责任主体均可申报,包括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物业权利人及合规市场主体。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实施单位,专项规划须经专家论证与公众参与。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土地收益可定向用于更新项目,工业用地支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提升土地资源效能。
怎么办
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年度计划实行滚动管理,未完成项目可顺延。需建立覆盖土地、房屋、人口、文化遗存等11类要素的基础数据库,并接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西宁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于2023年10月19日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是西宁市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活动的市级政府规章,旨在推动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品质提升、产业升级与历史文脉传承,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 ▎ 核心内容 ▎ 城市更新定义与范围 • 适用范围: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城市更新内涵: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以下六类: •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 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 • 提高土地资源效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 创新社会治理,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 基本原则 • 采取“留改拆并举、改造提升为主”方式; • 坚持规划引领、设计先行; •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 民生优先、节约集约; • 传承文化、保护生态; • 区域统筹、持续更新。 ▎ 管理体制 •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统筹决策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部门; • 成员单位涵盖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国有企业;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管理工作; •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 ▎ 规划管理制度 • 实行“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单元实施方案”三级管理体系; •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须经专家论证、公众意见征求、市领导小组审议后按法定程序批准; •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规划、单元方案及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 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产权边界,确保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成片连片。 ▎ 更新实施方式 • 综合整治:适用于建筑质量较好、具继续利用价值项目,维持格局基本不变,通过修缮、改建、加建、局部拆除等方式提升质量、优化空间、升级功能; • 拆除重建:适用于环境质量差、建成年代久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保留价值项目,按规划拆除全部或大部分建筑后重新建设; • 拆整结合:适用于建筑质量一般、服务功能有提升空间项目,适度拆除、局部重建与新建并举,优化布局、完善设施; • 优先配套:完整社区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老旧小区改造须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市政与公共服务设施。 ▎ 土地与资金保障 • 政策方向:具体措施 • 土地供应: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鼓励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再利用;零星未出让国有土地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国有企业闲置用地可优先用于口袋公园建设。 • 供地方式:涉及土地出让的,采取公开招拍挂;带方案招拍挂可将经批准的更新方案中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和出让合同。 • 资金机制:建立“政府引导、社会主体”多元化筹资体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国家政策性金融与市场金融支持。 • 收益使用:城市更新形成的土地收益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 ▎ 监督与公众参与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责任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 • 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提供全过程咨询; • 强化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 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与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 • 所有经批准的单元实施方案及重大项目方案须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 申报条件 • 城市更新项目须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 实施主体可为政府、物业权利人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通过委托、公开招投标或政府授权方式确定; • 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须完成现状数据调查(含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市政交通、绿地等),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 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须坚持“先安置、后征收(拆迁)”原则; • 所有更新项目须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鼓励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及各级文保单位开展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 ▎ 政策影响 ▎ 法律效力与执行要求 •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城市更新须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相结合,更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须依法处理完毕后方可作为更新对象。 ▎ 基础设施与安全保障 • 更新项目须保障城市防洪、人民防空、电力、燃气、隧道、管廊、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系统不受破坏; • 审批程序须结合营商环境优化要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法定规划及单元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为行政审批重要依据。 ▎ 数据治理与平台协同 • 责任主体须按规定开展基础数据调查、上报与更新,并通过市大数据基础平台实现与城市更新数据库的安全共享; • 动态监控制度与数据共享机制已明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体系。 ▎ 附则 •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