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03-14
- 申报截止:
- 2099-12-31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谁能申报
仅限雅安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可申请。需满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情形。联合履职的管理人须共同提交申请并加盖印章。
能补多少
每案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度总额最高5万元(含)。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援助的,不重复补贴。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履职专业性等综合评估确定。
怎么办
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破产援助资金申请表》及费用票据、工作清单等材料,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由其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中院民三庭。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文号:雅中法〔2023〕36号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适用地区:雅安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惠企政策、雅安、四川
• 申报截止:2099-12-31(以原文为准)
• 发布日期:2023-03-14各县(区)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中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3日第一条 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结合全市破产工作实际,就雅安市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条 破产援助资金最高限额为每年5万元,执行中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第四条 破产援助资金可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下列破产案件:
(一)债务人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价值极低、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债务人财产可用于计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数极低,不足以弥补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三)本院认为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管理人在管理中产生的成本性支出,包括:
(一)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本院认为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第六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破产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三)本院认为可以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列支破产援助资金,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履职援助金额确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管理人的履职援助,每案不超过5000元。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援助的,本院不重复给予援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援助资金的,应向本院提交《破产援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和工作开展清单。联合履职的管理人,各中介机构应在申请表中共同加盖印章。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审核后,通过基层法院统一交本院民三庭。
第十条 本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接收和审核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审结破产案件的援助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援助资金由本院民三庭、技术室共同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后,按财务规定报签和划拨。
第十二条 行装处应加强破产援助资金监管,形成专门的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的费用及报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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