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浮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日期:
- 2026-07-10
- 发文单位:
- 云浮市政府
《云浮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于2026年7月4日经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正,核心修订包括:将‘市场主体登记’统一规范为‘经营主体登记’,明确市场开办者须设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并统一全文术语表述。办法适用于云浮全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及周边秩序管理,明确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要求自产自销摊位不少于总面积5%,且免收服务费;规定2026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对象涵盖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镇街及各级职能部门。关键数据包括:星级评定可获政府补贴、临时摊点限距200米、终止经营须提前3个月公告、歇业须备案等。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云浮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4日发布《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浮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对2023年3月1日公布施行的《云浮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9号令)进行局部修订。本次修改聚焦术语统一与职责表述规范,强化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提升管理精准性。本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 术语与主体表述优化
•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统一修改为“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更准确涵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元主体类型。
• 将第十五条整条调整为:“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市场服务管理经营范围的经营主体对市场进行经营服务管理。”
•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规范为“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实现全文术语一致。
▎ 办法适用范围与定义
• 农贸市场:指依法设立,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配套设施,实施经营服务管理,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主要对各类食用农产品实行集中、公开、零售交易的场所。
• 市场开办者:从事农贸市场投资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的市场主体。
• 入场经营者: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申报条件▎ 市场开办者准入要求
• 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摊位招商招租及开业运营。
• 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另行报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
• 通过整体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承担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 入场经营者准入要求
• 除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等依法无需登记情形外,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依法需取得其他经营许可的,须同步取得相应许可并在指定区域亮照亮证经营。
• 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进场,免予登记,但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并确保质量安全。
▎ 政策影响▎ 管理责任强化
• 明确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须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计量管理、环境卫生、公共卫生、治安消防、建筑安全、应急处置等全链条管理责任。
• 要求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证照、管理机构信息、导购图、收费标准、检测结果、投诉电话等事项。
▎ 设施与服务升级导向
• 鼓励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智慧化升级改造,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交易溯源、智能支付、价格监测等应用。
• 推行农贸市场星级评定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过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的市场给予补贴或奖励。
▎ 周边秩序协同治理
• 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市、县城区)。
• 临时摊点设置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后依法审批。
• 提倡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停车位分时段减免停车费,缓解通行压力。
▎ 关键数据与执行节点
• 项目:内容
• 修订依据: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2026年7月4日)
• 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 原办法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自产自销摊位比例: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5%,免收摊位租赁服务费
• 歇业告知时限:歇业前须书面告知入场经营者并公告,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终止经营告知时限: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入场经营者并公告,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附则说明
•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监督管理及周边经营秩序管理。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与建设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主体登记、食用农产品质量、计量、价格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设施建设质量与市容环卫监管;其他部门依职责协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规行为,相关部门须及时核查、处理并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