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首页 >政务公开>公开机构>市政府办公厅>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其他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6〕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6)27号.pdf 宁波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依法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行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关系,进一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定市级知识产权领域法规、规章,构建全市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全市性知识产权监测评估、统计调查分析发布,承担关系全市宏观战略、跨区域布局的重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区(县、市)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政策,区(县、市)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等,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审查 将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及其承担的专利快速预审,数据知识产权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方分中心建设,地方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其承担的专利快速预审等事项,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发展促进 将全市性知识产权创造转化运用、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产品发展、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督管理,全市重点开展的专利导航,推进市级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和运用促进工程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市)知识产权创造转化运用、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产品发展、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督管理,实施区(县、市)产业专利导航,推进区(县、市)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和运用促进工程等,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市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体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建设,全市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绩效监督,全市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市级承担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全市性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建设、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建设,区(县、市)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区(县、市)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建设、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等,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组织协调跨区域重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市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市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全市的研究分析和传播利用,全市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市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区(县、市)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区(县、市)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等,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市级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市)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市属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相应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和所属部门承担的相应事项,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市)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本实施方案中未列的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依据事项特点、隶属关系等,具体确认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本方案各项举措。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双重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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