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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讯2026-11-03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导读:第八条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帮扶,帮扶脱贫户(含监测对象)30户以上或吸纳就业5人以上,或在脱贫地区建立种养殖基地发展产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九条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培育、申报认定及动态监测管理工作,适配省厅最新政策要求、贴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岳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1月2日 岳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农业农村部等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湘农发〔2025〕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岳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每两年开展一次认定及监测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的名义)、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如农机、饲料、肥料、农药、种子、种苗等,下同)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服务。依托我市农产品资源优势,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业务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年服务面积2万亩次以上。 (3)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训练等服务性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至少被评定为省四星级休闲农庄。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农产品平台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2亿以上,农产品应用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6)其它类规模。农用物资生产与经营企业规模,参照“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执行。其中肥料、农药生产与经营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农化服务机构,有专业农化服务从业人员10人以上,长期服务或者领办5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服务面积5万次以上。 (四)企业质量管理。 (1)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并开展自律检测。 (2)食用农产品应附承诺达标合格证、“身份证”、二维码、追溯代码等标识。 (3)在省部级监督抽查中不得连续两次检出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及机械化水平。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1000户以上;畜牧、水产及其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200户以上;电商企业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 以水稻、油菜为主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机械化生产水平应至少高于全市上年度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果茶和畜禽水产养殖为主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机械化生产水平逐年递增。除电商企业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应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注册商标,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注册登记2年以上,是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企业,可按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规模标准的80%参照执行。 第八条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帮扶,帮扶脱贫户(含监测对象)30户以上或吸纳就业5人以上,或在脱贫地区建立种养殖基地发展产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九条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生产、加工类企业产品有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标志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十条 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均不低于20%,以及与帮扶脱贫户(含监测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新增指标数量主要按照以下因素分配: (一)各县市区前一年度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和税收等情况。 (二)达到市级龙头企业条件的潜在企业数量。 (三)综合考虑县市区均衡发展,以及落实近期重大专项农业产业发展任务情况。 (四)其他与农业产业相关的因素。 根据实际确定上述因素及其权重占比。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提供最近两个年度的会计报表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赋码。 (二)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并附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等。参与产业帮扶的须由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并附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与办法: (一)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的第六条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市农业农村局就综合评审意见分别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意见,形成综合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经市农业农村局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十六条 经发文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涉农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八条 受监测市级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纳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在数据平台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带动农户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管理,采取定期统计、实时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基地、加工、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市级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级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条 监测评估具体办法: (一)市级龙头企业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汇总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企业或法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涉黑涉恶、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失信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运行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在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对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县市区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企业的推荐材料和企业运行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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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该如何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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