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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讯2026-11-04

我市出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新规

导读: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发布时间:2026-11-04 16: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大 中 小 ] 近日,《舟山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发文,该办法既是贯彻落实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必要举措,也是近几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城建档案数字化转型等要求的制度固化和体现,对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 强化归档责任与同步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规范。 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要求。每项建设工程应同步编制一套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有效保存的要求。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细化档案验收主要内容。从工程档案的齐全性、立卷规范性、签章完备性、竣工图编制合规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性、声像档案归档质量等六个方面明确了验收查验的主要内容,为验收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依据。 规范验收与移交流程。明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与规划核实、消防验收等事项协同办理。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进行档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 规定特殊情形处理。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的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作出规定;明确停建、缓建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暂管,停建、缓建两年以上且建设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交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代为保存。 明确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规定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工程、档案、电子信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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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明确停建、缓建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暂管,停建、缓建两年以上且建设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交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代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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