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26〕4号),2026年5月7日起施行。
新规构建"产业项目用地+通用产业用房"双轨供给体系,实现产业用房+产业用地逐级适配的多渠道产业空间供给。已供应、出让期限为20年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正常使用的,可申请将出让期限调整为30年。
在低效用地盘活方面,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因客观原因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运营的,经批准后可维持原产权限制条件不变转让;联合体成员退出时,区政府有权优先回购;支持通用产业用房根据"总成本+微利"原则分割转让或出租。
新规将低空经济、超充经济、绿色经济等鼓励发展产业使用的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延续严禁以股权转让形式变相转让产业空间的规定,但增加灵活性条款:因正常经营需要,经遴选小组批准可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