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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税收优惠

乌鲁木齐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与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2025)

发布日期:
2024-11-29
申报截止:
2030-12-31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摘要:乌鲁木齐作为西部大开发政策城市和新疆自贸试验区核心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自贸试验区263项改革试点任务完成78.3%,推出41项全国全疆首创创新成果,为企业在产业园区投资和招商引资提供多重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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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25年同步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与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执行15%企业所得税优惠;自贸试验区263项改革任务完成78.3%,形成首创首单成果41项;中欧(中亚)班列累计开行1237列,“天山号”达562列;支持保税航油加注、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新业态。政策适用对象包括乌鲁木齐注册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及跨境电商企业,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办理机制。核心数据涵盖外贸增长22.6%、引进资金1775亿元、招引项目958个。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乌鲁木齐市同步享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红利,形成叠加赋能效应。2025年,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2.6%,累计招引项目958个,引进到位资金1775亿元。

▎ 核心内容▎ 税收优惠

•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适用对象:在乌鲁木齐注册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贸试验区政策

• 263项改革试点任务完成率78.3%

• 形成首创首单创新成果41项

• 适用对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跨境电商企业▎ 陆港与保税业态支撑

• 累计开行中欧(中亚)班列1237列,其中“天山号”班列562列

• 支持开展保税航油加注、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新业态▎ 申报条件▎ 企业资质要求

• 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产业范畴

• 在乌鲁木齐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

•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须纳入新疆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 办理方式

• 企业所得税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 无需事前审批,但需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政策影响▎ 产业带动效应

• 强化乌鲁木齐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枢纽地位

• 加速高端制造、现代物流、跨境服务等产业集聚▎ 制度创新价值

• 推动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监管智能化改革纵深发展

• 为中西部沿边地区提供可复制推广的开放实践样本

• 政策维度:关键指标,数据值

•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5%

• 自贸试验:改革任务完成率,78.3%

• 自贸试验:首创首单成果数量,41项

• 陆港运行:中欧(中亚)班列开行列数,1237列

• 陆港运行:“天山号”班列开行列数,562列

• 经济成效:年度引进到位资金,1775亿元

• 经济成效:外贸进出口增速,22.6%

• 项目招引:累计招引项目数量,958个

政策原文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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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作者简介:深耕惠企政策研究与申报辅导,覆盖产业扶持、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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