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 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7
- 发文单位:
- 长沙市政府
《长沙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负责解释。政策聚焦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明确老旧厂区定义为长沙行政区内未纳入园区管理、原生产停滞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及工业遗存。支持政府主导成片更新与市场自主更新两类路径,推行‘留改拆’优先原则。核心支持包括:五年过渡期用地政策(不改变主体与规划条件)、容积率弹性管理(补短板、公益贡献、安全设施不计容)、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建设通道、混合用途复合开发、以及‘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审批机制。适用对象涵盖区县政府、产权单位、企业及合作开发主体,旨在优化产业布局、传承工业文脉、提升社区功能。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长沙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于2026年7月23日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旨在统筹推进盘活利用老旧厂区低效用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49号)制定。
▎ 核心内容▎ 更新改造对象与范围
• 老旧厂区指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工业园区管理、原生产无法继续实施的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特色工业遗存及相关存量空间、设施及所在用地。
• 允许整合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重点用于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 工业遗址、厂房等不得随意迁移拆除;涉及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须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 更新改造方式
• 分为政府主导成片更新与市场实施自行更新两类:
• 政府主导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统筹老旧厂区及周边老旧小区、城中村等打造城市更新片区;
• 市场实施坚持“保护优先、少拆多改”,按“留—改—拆”优先顺序推进,包括土地权利人自行更新、联合更新、企业收购更新、合作更新等形式。
• 暂不具备更新条件的,鼓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储回购等方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 更新改造程序
• 更新主体须开展专项体检、更新意愿调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 项目投入使用前须依法办理:
• 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 涉及结构改造或用途变更的,须开展质量安全鉴定。
• 市人居环境局牵头组织更新改造实施效果评估,总结可复制推广经验。
▎ 支持措施▎ 规划与建设支持
• 鼓励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加装连廊与电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在保障公共及结构安全前提下,对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标情形,可依法依规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 对历史形成的无合法产权或征而未拆房屋,按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置。
▎ 用地与功能支持
• 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开展用地类型转换和复合利用,合理增加产业及配套建筑容量;
• 鼓励研发、设计、创意、办公、商业配套、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布局;
• 实施五年过渡期支持政策(不含建设期):
• 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
• 可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 暂不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 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
• 过渡期届满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 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
• 经批准,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支持利用老旧厂区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审;
•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法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税收优惠政策及金融配套政策支持。
▎ 土地供应与登记支持
• 涉及土地出让的,采取协议出让或带方案公开出让方式;
• 带方案出让可将配建诉求、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及履约监管协议;
•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更新项目,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 可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
• 对应予保留的房屋,可一并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兼容多种功能建筑,可分区分层设权、分割审批、分层登记。
▎ 容积率与配套设施支持
• 支持情形:容积率处理方式
•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补短板项目(对周边无负面影响):新增建筑规模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制约
• 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多无偿移交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按贡献建筑面积予以补足
• 增设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景观休息设施等:新增建筑量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消防与评估机制
• 消防设计与施工须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确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须在实施方案中制定防火技术方案和措施,报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达到强制性标准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
• 建立动态监督管理与成效评估机制,培育优秀示范项目,对成效显著的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
▎ 申报条件
• 更新主体须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相邻地块权利人、企业收购方或合作改造主体;
• 项目须纳入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专项体检与更新意愿调查;
• 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结构安全、消防等特殊情形的,须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或专家论证意见;
• 申请过渡期政策的,须承诺五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且转型用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须经有审批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满足规划、权属、安全、群众意愿等前置条件。
▎ 政策影响
• 适用对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工业遗存的权利人、运营主体、区县政府及平台公司;
• 核心目标:激活存量低效用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补齐社区服务短板、强化历史风貌保护;
• 关键数据:
• 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 有效期:5年;
• 过渡期:5年(不含建设期);
• 容积率豁免情形覆盖市政设施、公益贡献、安全环保附属设施三类刚性需求;
• 本办法由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负责具体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