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发文单位:
- 菏泽市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政策确立‘以人为本、全面设防、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原则,明确地震、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高一档;强制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专项审查;规定五类既有工程须委托资质单位开展抗震鉴定并依结果加固;减震隔震技术在学校等重点场所强制应用。适用对象覆盖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设工程,涉及抗震设防全链条管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菏泽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9日经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决定》,以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对原《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2018年12月2日公布)进行修订,重点强化抗震设防原则、职责分工、设防要求、专项审查、鉴定加固等制度安排,提升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抗震安全保障能力。
▎ 核心内容▎ 抗震设防基本原则
•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职责分工调整
•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
• 行政审批及其他部门:按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等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服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规则
• 设防对象:确定依据
• 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如核电、危化品设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审定报告确定设防要求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安评结果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设防要求
• 一般建设工程:按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已开展地震小区划区域,依经审定的小区划结果确定▎ 关键程序强化
• 可行性研究与立项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须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 选址管理: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须采取必要工程处理措施
• 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须包含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等级等内容
• 超限及重点工程审查:
• 超限建筑工程: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专业建设工程(工业、交通、水利等):按国家规定执行专项审查▎ 减震隔震技术应用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 其他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 施工图设计须明确减震隔震装置性能参数、构造措施、检验检测、安装及维护要求
• 施工单位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论证;监理单位须制定监理细则并实施旁站监理;建设单位须组织专项验收▎ 抗震鉴定与加固管理
• 适用对象(五类既有工程):
• 易产生次生灾害的输油、输气、供电、供热、通信、化工、水利等工程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商场、场馆、办公、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工程
•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库、粮食储备库、物流仓储等重要工程设施
• 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其他建设工程
• 鉴定责任主体:建设工程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开展鉴定
• 鉴定结果要求:须对是否需抗震加固、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作出判定;结果须真实、客观、准确
• 加固与处置:
• 具有加固价值的:由地震、住建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改造;未加固前限制使用
• 不具加固价值的:依法予以拆除
• 费用承担机制:
• 一般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承担
•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支持▎ 申报与监管要求▎ 联合监督检查
• 地震、住建等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公开▎ 现场检查配合义务
• 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检查,主动提供抗震设防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提供虚假材料▎ 政策影响▎ 法律责任衔接
• 违反本办法行为,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行效力
•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 原《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同步废止,按本决定修订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