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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土地政策

《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7-29
发文单位:
随州市政府
摘要:《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政策解读为规范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开展,随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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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于2023年依据鄂政发〔2023〕16号等上位法规修订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适用于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及240国道曾都段、高新区北部拓展区域。核心补偿标准包括:合法住宅300㎡以内按修正后商品房基准价补偿,超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住宅改经营用途可上浮补偿至多30%;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不超经营性房屋补偿价值的5%;苗圃及竹林每亩最高23000元;经济作物青苗3200元/亩、药材4000–5000元/亩;有主坟5000元/座、水泥硬化坟7000元/座。违法建筑、预公告后抢栽树木、枯萎树木一律不予补偿。政策由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与监督。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规范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经调研、征求意见与专家论证,随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核心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附件1)

• 合法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建筑面积300㎡以内部分,按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加权平均值,扣减出让楼面地价加权平均值后,再进行区位与实物减价修正(修正幅度为-20%~-30%)确定补偿基准价格;300㎡以上部分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 住宅改经营用途补偿: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持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的,按住宅标准补偿;实际经营部分可额外增加补偿,增幅不高于住宅补偿标准的30%;已停业或无证照的,不予增加补偿。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权登记为非住宅且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性房屋(含分摊土地)补偿价值的5%;确有不足的,可依纳税额、经营规模、停业期限等协商或委托评估确定。

• 房屋面积认定: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无权源材料的,由曾都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认定;农村村民住宅由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调查认定,其他建筑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 住宅重置成本价标准:明确框架、砖混(一等、二等)、砖木(一等、二等)五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及对应建筑水电、装修设备标准,含内涵说明与特殊情形处理方式。

▎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补偿(附件2)

• 对混凝土地坪、围墙、门楼等70项附属设施逐一设定补偿标准,部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附件3)

• 按挂果树、风景树、用材树等分类分规格制定补偿标准;

• 竹林、苗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过23000元;

• 枯萎死亡树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 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附件4)

• 青苗补偿:经济作物每亩3200元;药材类每亩4000–5000元;

• 生产设施迁移补偿:按结构类型及迁移属性分类补偿;

• 坟墓补偿:有主坟每座5000元,水泥硬化坟每座7000元,双穴坟墓补偿金额加倍。

▎ 适用范围《补偿标准》适用于依据《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同步包含以下拓展区域:

• 中心城区西侧范围线延伸至240国道曾都区境内段;

• 随州高新区北部片区曾都区境内范围。

▎ 申报与实施要求▎ 补偿协商与评估

• 附件已列或未列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双方达不成协议的,须委托双方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国家规定评估确认。

▎ 特殊项目例外

•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新旧标准衔接

• 施行前已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

• 施行过程中遇国家或省级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解释与监督

• 本标准由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 政策影响

• 影响维度:具体体现

• 补偿公平性:明确重置成新价、市场比准价修正机制及违法建筑排除规则,强化依法补偿导向

• 经营权益保障:对持证实际经营住宅给予最高30%上浮补偿,兼顾生计转型需求

• 生态与农事保护:设定苗圃补偿上限(23000元/亩)、禁止突击栽种、枯萎树木不予补偿,防范套利行为

• 执行刚性约束:明确评估机构资质要求、重大工程例外条款及新旧政策衔接规则,提升可操作性▎ 附则说明

•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原《随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来源:随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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