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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6-22
发文单位:
营口市政府
摘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26年6月14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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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于2026年6月14日经营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明确适用对象为营口海域内游艇(非经营性)和载客12人以下的旅游船艇,确立海事、渔业、交通、文旅等九部门协同监管职责。核心要求包括:强制安装并持续运行北斗卫星定位设备;游艇须停靠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临时停泊点;旅游船艇须持证经营、开敞式船舶乘客必须穿着救生衣;严禁在海滨浴场及游泳区航行停泊;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及恶劣天气禁航机制。政策适用于营口籍及非营口籍船舶,经费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旨在系统提升海上休闲旅游安全治理能力。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规范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引导、鼓励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营口市制定《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于2026年6月14日经第十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与定义

• 休闲旅游船舶包括两类:

• 游艇:仅限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 旅游船艇:在通航水域内依法从事经营性运输、载客12人以下的客艇。

• 本规定适用于营口海域内休闲旅游船舶的水上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职责分工

•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外海上交通安全及防治污染监管;

•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安全监管及涉渔违法行为查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船艇营运资质审核及非法客运行为查处;

•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休闲旅游船舶检验及游艇检验证书有效性认定;

•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导A级景区旅游船艇安全管理,监管参与船艇活动的旅行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船舶制造企业环评报告,监管污染物排放;

• 公安、海警部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划定并公布游艇临时停泊点,组织“三无”船舶认定及处置。

▎ 安全管理要求

• 船舶登记与证书:须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持有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员须持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适任证书。

• 设备配备: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讯及北斗卫星定位设备,并保持连续正常工作,不得私自拆卸或关闭。

• 信息公示:应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海事安全频道及使用须知;指定岸上紧急联系人,并与临时停泊点、游艇俱乐部、海事机构保持有效通信。

• 禁限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油加注须在临时停泊点或码头进行;禁止在海滨浴场、游泳区航行、停泊、锚泊。

▎ 申报条件▎ 游艇管理要求

• 停泊点划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评估岸线资源、水文条件后划定游艇临时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

• 码头名称、具体位置、停泊数量、管理制度、使用要求、经营管理人。

• 停泊协议:游艇所有人须在建造或买入前与停泊点经营人签订协议,明确停泊位置。

• 停泊点设施:须配备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接收及储存设备。

• 游艇所有人责任:

• 确保游艇适航、持有效证书;

• 开展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培训;

• 核查操作人员及乘员持证情况;

• 掌握每次出航/返航及乘员情况并记录备查;

• 按备案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游艇检验证书失效情形:

• 超出证书限定营运限制航行;

• 未按规定期限检验;

• 发生影响安全的事故后未申请检验;

• 机械结构、设备或安全装置更改未经检验批准。

▎ 旅游船艇管理要求

• 区域划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划定海滨浴场、游泳水域及旅游船艇航行、靠泊、锚泊区域,并确保二者间留有足够安全隔离。

• 安全设施:海滨浴场须设置水中隔离设施及岸边醒目警示标志;危险水域须设危险警示标志。

• 经营许可: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许可,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风险告示;须按《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范围航行,跨水域经营须重新办证;禁止出租、出借证件或挂靠转让资格。

• 救生配置:须配备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救生设备;救生衣须置于乘客随时可用位置并设显著标志;开航前须示范穿着方法;乘坐开敞式船舶的乘客必须穿着救生衣。

• 信息公示:售票处、登船点及船上须公示载客定额、交通运输与海事投诉举报电话、搜救电话;经营场所须公示经营人、船艇信息、检验信息及安全须知。

▎ 航行管理

• 进出港报告:开航前和返航后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进出港时间、目的地、船员信息、在船人员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

• 航行规则:

• 采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

• 守听VHF 16频道;

• 遵守军事管制及禁限航要求;

• 不得超证书限定水域、定额、距岸距离、风力航行;

• 不得抢行、追逐或进行其他碍航活动;

• 不得在海滨浴场、游泳区航行、停泊、锚泊。

• 应急响应:遇险或发生事故、污染事件,须立即启动预案并向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救援到达前须先行组织自救。

▎ 政策影响▎ 协同治理机制

• 主体:职责要点

• 海事管理机构:与交通、渔业、海警、公安共享登记备案信息

• 各主管部门:发现非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须固定证据并移送;接收部门须反馈处理结果

• 停泊监管:发现游艇未在指定停泊点停泊,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渔港水域停泊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处理

• “三无”船舶认定:发现擅自改建致主尺度、稳性等关键性能不符证书的,报县(市)区政府认定

• 失联处置:对长期无法联系的所有人,可商请户籍地公安机关协助联络▎ 法律责任

• 主管部门推诿扯皮、不及时处理通报的,由市政府通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规定的休闲旅游船舶,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律法规处理。

• 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修造厂(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 监督与适用

• 鼓励对休闲旅游船舶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 营口海域内非营口籍休闲旅游船舶参照本规定执行。

• 内河非通航水域、5米以下船舶安全管理,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休闲旅游船舶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旅游船艇经营人、游艇临时停泊点经营人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责任制、隐患排查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制度,保障安全投入。

• 休闲旅游船舶所有人须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行、停泊及人员安全。

▎ 附则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及视频内容未提供具体文本,不予纳入正文。

▎ 实施保障

• 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企业责任:旅游船艇经营人、游艇临时停泊点经营人须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技术强制:所有休闲旅游船舶须安装并持续运行北斗卫星定位设备。

政策原文来源:营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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