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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产业准入

《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6-22
发文单位:
营口市政府
摘要:《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为规范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引导、鼓励营口市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制定《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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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是营口市出台的市级产业准入类政策,旨在规范海上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监管,保障生命财产与生态环境安全。政策明确海事、交通、文旅等多部门职责,要求船舶必须配备合规救生、消防、AIS等设备,严禁非法制造改建;实行游艇临时停泊点备案制与旅游区域联合规划;旅游船艇须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现场公示关键信息;航行中须执行进出港报告、严禁超载超风浪航行。适用对象包括游艇所有人、旅游船艇运营企业、船舶制造单位及俱乐部等主体。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规范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引导、鼓励营口市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制定《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制定依据《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并结合其他省、市相关管理经验及营口市实际情况。

▎ 核心内容▎ 职责权限

• 明确海事、交通、文旅、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

• 界定游艇、旅游船艇、休闲旅游船舶制造企业等主体责任▎ 安全要求

• 休闲旅游船舶须配备符合标准的救生、消防、航行、信号、无线电等设备

• 禁止非法制造、改建休闲旅游船舶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须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游艇管理

• 实行游艇临时停泊点备案制

• 游艇俱乐部须具备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能力

• 游艇操作人员须持有合法有效适任证书▎ 旅游船艇管理

• 旅游区域须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等部门联合规划

• 经营主体须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必须在登乘点现场公示船舶信息、乘员定额、安全须知及监督电话▎ 航行要求

• 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

• 不得超载、不得超出核定航区、不得超风浪等级航行

• 航行期间须持续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政策影响

• 提升营口市海上休闲旅游船舶本质安全水平

• 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 为营口滨海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政策原文来源:营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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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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