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08
- 发文单位:
- 潍坊市政府
潍坊市于2026年7月10日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潍政办字〔2026〕21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2028年实现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政策覆盖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未就业城乡居民,实行市级统筹、基金专户管理。筹资方面,职工费率0.25%(单位与个人各0.125%),居民起步费率0.125%,5年内逐步提至0.3%;待遇方面,职工基金支付比例约70%,居民约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不设起付线。保障对象须经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且失能持续6个月以上,服务方式涵盖居家、社区与机构护理,并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该方案同步强化跨部门评估互认、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及基金全过程监管。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经潍坊市委、市政府同意,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7月10日印发(潍政办字〔2026〕21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方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旨在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
▎ 核心内容▎ 制度定位与原则
• 市级统筹、独立运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和管理运行,基金统一建账、统收统支
• 统筹城乡、覆盖全民:覆盖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全体参保群体,2028年实现全覆盖
• 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设置3年左右过渡期,确保待遇不降、机构稳定、基金安全
• 多方协同、强化监管:医保、民政、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数据共享、政策联动;基金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实施阶段安排
• 起步过渡阶段(2026年8月—2027年3月)
• 2026年8月31日前:出台配套实施办法,明确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经办服务及过渡期安排
• 2026年9月1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按新办法施行;2026年度个人缴费仍执行原标准
• 2026年12月31日前:奎文区、寿光市、峡山开发区居民完成新标准筹资
• 2027年1月1日:上述三地居民按新办法施行
• 2027年3月31日前:制定长期照护师常态化培养培训计划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全面实施阶段(2028年起)
• 全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新办法标准统一筹资
• 健全责任共担筹资机制、公平适度待遇机制、科学规范管理机制▎ 申报条件▎ 参保范围
• 单位职工: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者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未就业城乡居民:含18周岁以下随父母参保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视同参保
• 困难人群:政府分类资助个人缴费部分,政策参照居民医保执行▎ 失能评估与待遇准入
• 经申请并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
• 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已享受待遇的中度失能人员继续保障
• 首次评估及按规定复评的服务费由基金支付;评估结果推动跨区域互认、跨部门采信▎ 筹资标准
• 参保群体:缴费费率,缴费主体与方式,缴费基数,特别说明
• 单位职工:0.25%,单位与个人各0.125%,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单位部分暂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调整0.125%;个人部分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 退休人员:0.125%,个人全额缴纳,本人基本养老金,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或养老金代扣代缴
• 灵活就业人员:0.25%(按单位职工参保)或对应居民标准,同职工或居民政策,同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基数,参保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 未就业城乡居民:起步0.125%,5年内逐步过渡至0.3%左右,个人与政府按1:1分担,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政府补助
• 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类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居民医保执行▎ 待遇保障▎ 保障对象与条件
• 按规定参保缴费、经评估认定为失能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
• 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与缴费时长挂钩,断保人员设6个月待遇等待期(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 待遇标准
• 基金支付比例:
• 单位职工、退休人员:70%左右
• 未就业城乡居民:50%左右
• 灵活就业人员:依所选参保类型对应享受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服务方式与支付导向
• 服务方式: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类
• 鼓励居家与社区护理,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 基金仅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费用,不包含:
• 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
• 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制度衔接要求
• 与工伤保险待遇衔接,按国家、省部署执行
• 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协同推进
•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配失能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管理运行机制▎ 失能等级评估管理
• 严格执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
• 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参与评估
• 探索评估服务费由基金与个人合理分担;首次评估及定期复评费用由基金支付▎ 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 实行协议管理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 建立适配长期护理特点的支付机制: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方式结算▎ 基金监督管理
• 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 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开展中长期精算分析
• 健全智能监管、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体系
• 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经办服务管理
• 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费用列支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4%
• 推进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
• 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持证上岗
• 落地全国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和标准化建设▎ 政策影响▎ 对参保群众
• 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职工与居民双轨并行、城乡统筹
• 显著提升重度失能人员护理费用报销水平(职工达70%左右)
• 降低家庭照护负担,增强失能人员尊严感与获得感▎ 对服务机构
• 明确定点管理、服务规范与支付方式,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拓展服务功能,激发市场活力▎ 对治理体系
• 强化医保、民政、卫健、残联跨部门数据共享与结果互认
• 构建“筹资—评估—服务—支付—监管”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 为全省乃至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深化提供潍坊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