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09
- 发文单位:
- 吴忠市政府
《吴忠市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于2026年4月30日印发,明确2026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5个县(市、区)农业、工业用水权确权工作。确权覆盖种植业、林业、渔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工业及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确权总量严格受限于自治区分配水量及县级“四水四定”管控指标。确权形式包括取水许可证与用水权证,有效期统一为5年;年用水量低于1万立方米的公共供水工业企业暂不确权,实行台账管理。方案确立确权水量为水预算基准、有偿使用费征收、水权交易及抵(质)押贷款的核心依据,并规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不受行业指标限制(微咸水开发须严守地下水双控)。适用对象涵盖合法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取水地在吴忠市的工业企业、符合自治区规模标准的养殖主体及大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用水权改革总体部署,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工作的通知》,系统推进吴忠市“十五五”时期用水权改革重点任务,结合本地水资源禀赋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核心内容▎ 确权目标
• 2026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5个县(市、区)农业、工业用水权确权工作
• 构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用水权确权体系
• 确权总量严格控制在自治区分配水量及县级“四水四定”管控指标范围内▎ 确权范围与对象
• 确权区域:利通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青铜峡市共5个县(市、区)
• 确权行业:农业(种植业、林业、渔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工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云计算、大数据等年用水量较大行业探索确权)
• 不确权范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统筹分配至县级行政区域,不确权到户
• 确权水源: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沟水按黄河水管理;微咸水、矿井疏干水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不受行业用水指标限制,但微咸水开发须严格落实地下水水位与水量双控要求▎ 确权单元与期限
• 种植业、渔业:确权到行政村、管理到户;引扬黄灌区计量节点至干渠直开口或机井口,库井灌区至水库/机井出水口;土地流转情形下,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或村集体,已约定一并流转的则确权给现承包户
• 林业:确权到乡镇(场),具备条件的可细化至具体管理主体
•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到乡镇或养殖园区,有条件的确权到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已确权主体的水量不再纳入乡镇总量
• 工业:确权到工业企业;公共供水管网集中供水企业,计量节点设在企业进水口;年用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企业暂不确权,实行台账管理
• 生产性服务业:确权到用水企业
• 确权期限:用水权证有效期5年,与国家五年规划周期一致;已持取水许可证的,按取水许可政策执行
• 确权形式: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证两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再重复核发用水权证▎ 确权方法▎ 农业用水确权
• 面积核定:以“十四五”确权面积为基础复核,不得突破县级“四水四定”管控面积;河滩地基本农田确权至取水口、管理到户;国有单位、监狱、矿务局等已灌溉土地确权至现状管理单位;城乡建设征用土地不予确权
• 定额依据: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宁水节供发〔2025〕11号)
• 高效节灌率目标:利通区45%,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80%,青铜峡市40%
• 灌溉水利用系数:综合输配水特点、渠系衬砌、蓄水池渗漏、土壤质地、灌溉方式等确定;砂性土壤田间水利用系数按需合理调整
• 确权水量核算:采用定额法,含生育期灌溉用水+冬灌用水;冬灌水量优先保障葡萄、枸杞、其他园地及牧草等蓄根作物,剩余按面积分摊
• 水量平衡:确权总取水量换算至水源取水口后,须≤县级种植业管控指标;超限则复核面积、系数或优化定额
• 水源分配顺序:多水源灌区按当地地表水→黄河水→地下水顺序确权,须满足河流生态流量与地下水位管控要求▎ 林业、渔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
• 均采用定额法核算
• 养殖规模依据近3年实际与农业农村部门产业规划目标核定
• 自备水源未办取水许可的,须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后核定合理用水量作为确权水量
• 近3年内“富余”用水权:政府无偿配置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购买的依规收储或市场化交易▎ 工业用水确权
• 产能规模依据近3年实际、备案产能及发展趋势综合核定
• 公共供水管网企业:已持证的到期前4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续或变更;新建改扩建项目须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
• 自备水源企业:已持取水许可的依法延续(变更);未持证的须论证核定合理用水量
• 非常规水利用: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配置非常规水,不足部分统筹分配黄河水或地下水▎ 确权流程
• 各县(市、区)组织确权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印发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用水权证/取水许可证 → 信息录入全区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
• 用水权证载明:取用水水源、水量、用途及权利义务▎ 成果应用
• 权属依据:确权成果是用水户使用、收益、转让水资源权利的根本依据;无证取水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
• 水预算基准: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及规模化养殖业基准额度≤确权水量;种植业、林业、渔业按“丰增枯减”动态调整,严守定额管理
• 有偿使用费征收:以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核定水量为征收依据
• 水权交易基础:“富余量”可交易:年度调度与实际用水差额→短期交易;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调整形成的节水量→中长期交易
• 金融支持依据:用水权可作为抵(质)押物办理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支持▎ 申报条件
• 农业用水户:具备合法土地经营权或管理权,灌溉土地属确权范围且未被征用
• 工业企业:注册地或取水地点位于吴忠市辖区内;自备水源须依法合规;公共供水管网用户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
•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符合自治区规模化认定标准,具备稳定养殖记录及产业规划衔接证明
• 生产性服务业:年用水量较大,具备用水必要性与合理性说明
• 所有确权对象须配合完成基础信息采集、面积复核、定额核定及公示程序▎ 政策影响▎ 时间节点
• 阶段:时间,主要任务
• 启动准备:2026年3月—4月上旬,方案技术审查印发、召开启动培训会、明确分工与节点
• 全面实施:2026年4月中旬—5月中旬,各县(市、区)全面推进确权工作
• 完成验收:2026年5月底,完成确权、公示审核、证书颁发及数据库录入▎ 权利义务界定
• 农业、工业确权单元:享有确权水量的使用、收益、转让权
• 生产性服务业确权单元:仅享有确权水量的使用权
• 所有确权对象均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 有效期与施行
• 本方案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